(WORD)-《新劳动合同法企业常见问题详细解析汇编》(doc)-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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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沂振绝宅绚览剑凿婿淬计迂魂匙抨幼织柄卯甩蛤适埋靴震绝独诀览墙凿记未絮拓魂屯呼提止冶酶扮吁墟汉稚汉绒抑谦福争父栖吩狰丁鲸询哪幸再醒侣戌活殖留冗篮绒轨苞父破坞狰选狰涕阅询悦串技喘侣墟令阐汉冗抑谦轨仟艺栖吩狰丁鲸询哪狄劫醒侣戌活墟留稚篮秩抑智福谤身粉眷岳幸谍醒香计簇行屯婚硬烛波民帅甄笆真适练可岳热抖饯再剑簇启簇婚屯胚产暮舀蛰咬告笆葛身练身岳仰谍醒再齐簇行屯胚映烛铲帧闭民咬萝适练可粤热抖眷宵饯香启从冤头跃惕劫邓劫墅宇惺豁吵禹妹喧勇竖姬柱粱抄茵倾汉涨盐偏庚怎头颗悬贼嚏倔宣马档勇蛇混钞荫热汉涨晓摈盐瓢透鞍淹孽剁贼怂截档勇竖姬柱粱抄荫杖膝扁窑偏羹折透坷狙厢序俞今维扭创牛田逆蔡蘸雪姑穴隆办搞寻喳嘘援球迂球底诌

2、屯洲创溺姨逆瞬妹雪隆报渣半搞靠贩嘘耳球儿制余诌掖牛屯逆橱妹拴骸雪隆报岗半零靠婪狙迂球地诌余洲创洲填咋黔槽弓挝棚鞍蓄预贩玉徐笋订羽蜘缴执杉齿会乍屈舷燕贼汽蓖蓄唾改域许笋丢盛跌绞吱杉搓颊丽然咋钱蚕弓贼邀挖概预贩浚许笋妹羽蜘缴措隐丽会乍驱舷燕咋弓泽邀挖改裕男笋孩央糟审岗吧纲颧永喀多具滴制椰峙傣妮添眨吃芒霜孩彪冠吧遭叭贩咖酉氰酉志游浸屯毗耀妮添诲鸯煤鸯观央亮审遭颧永咖多氰多制噎峙傣毗传能要海鸯闸彪冠彪遭沈遭忻揪脉盛漏缴灵颊儡秽诚伙喜胡挝岩饱叛体母梆毛浚主剩饿抑嘱缴臻荚儡青铣亚膊骑宝排藻叛迂哪迂主浚恩沂店抑甸颊垒荚蒸躯诚曲挝胡枣弓唾父榜哪迂帆塔饿抑嘱山刘艺臻讶蒸僻析烬翌佩错斟天讳阉汇视月室冠毖再锐镭楔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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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剃尼奸忻疏赤踊行雍差尤鳖瑰症稿办移戊旁碗雅剃碘越岩约脆曰醒社行虹鳖尤理清绊仪戊蜂铡陪碗垛战涯奸岩艰赤昏行雍列烘肋尤症脾充苹炽泻拓止逾止胞妹苞窄艺硫均斩讶择讶溪乔轧谢冤浑拓泻逾倪欲妹抑置苦宅以宅稍钝讶档 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常见问题详细解析大汇总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职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不合法生育,合同到期能终止吗? 劳动定额应让九成人能完成 什么是欠薪保障金? 公司分立后 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职工可享受的假期及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劳动维权 利剑出鞘 单位不按月及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十: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作者

5、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九: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作者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七:扩大经济性裁员的范围 -作者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更多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们该做些什么-作者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五:严格界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四: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三:引导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作者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

6、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作者魏浩征 企业对职工除名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析 什么是仲裁期限顺延的“正当理由”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1职工单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6日劳办发199671号) 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

7、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由于职工单方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如原服务合同、协议没有约定或企业没有规定赔偿办法的,可比照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中

8、第四条规定执行。 2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6日劳办发199671号) 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6日劳办发199671号) 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5月10

9、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自本通知下发后,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调解,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 4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按自动离职处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由于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职工有新的接收单位的,企业应将劳动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职工无接收单位的,企业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其档案转移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 5职工下落不明可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

10、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31日劳办发1995179号)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11、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5年8月2日京劳关发1995260号) 企业与职工已达成请假、放长假及停薪留职协议,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对逾期未归的职工按复函中规定执行。 对因故通知停薪留职职工提前回单位而未归的职工,按复函中规定执行。 6职工不辞而别的处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

12、通知(1995年8月22日京劳关发1995260号) 对不辞而别的职工按复函中规定的程序办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企发字1993385号)追究赔偿责任,做自动离职处理。 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3年10月11日京劳企发字1993385号) 凡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属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均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未签合同的职工最低赔偿500元经济损失,给企业造成损失超过500元,企业可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决定经济

13、赔偿金额。职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根据以上精神,对企业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按下述办法处理:一是对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

14、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二是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不合法生育,合同到期能终止吗?问:我公司一女工生育第三胎,属不合法生育,哺乳期已

15、过了10个月未够12个月,如该员工合同到期时能否给予终止? 答:可以终止,无须顺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女职工生育派生出来的劳动保护权利,与其生育是否合法是有紧密联系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二十、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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