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电子版(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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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电子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四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生产组、人事综合办检举、报告。第二章管

2、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_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第六条职业健康科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全生产组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第七条人事综合办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第三章作业管理第八条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

3、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_防尘,防毒工作_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_)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总经理_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_。(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

4、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组成员、人事综合办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第九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_防尘、防毒工作_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5、。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第十条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职业健康科必须按照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第十三条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第十四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

6、行业标准。第十五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全生产组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第五章健康管理第十六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_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七条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第十八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_由职业健康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_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人事综合办。第十九条各部门发现

7、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科报告。第二十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人员每_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_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第二十一条职业病的治疗由_部门负责实施。第二十二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_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组掌握发放标准。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

8、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人事综合办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组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职业健康科负责解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电子版(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作业人员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_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_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51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等相关法

9、律法规、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编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相关职责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五、各

10、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一)主要负责人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3、定期总结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4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

11、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2、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

12、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4、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5、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三)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1、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开展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3、组织有职业健康危害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5、

13、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四)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1、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参与对作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

14、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上级领导研究处理。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等工作。第三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一、应为作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二、岗前告知。作业人员入场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二、现场告知。1、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

15、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三、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项目部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项目部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六、因未如实告知作业人员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项目部不得以作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章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项目部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应做好安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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