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资源项目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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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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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林业碳汇资源项目开发XX 县/市人名政府/林业和草原局某某碳资产有限公司甲方:XX县/市人民政府乙方:某某碳资产有限公司甲方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乙方具有森林碳汇资源开发 的核心技术和能力,为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将XX县/市林业 碳汇资源开发出来,让XX县/市林业走上乡村振兴和可绿色 持续发展的新路子,实现林农增收、政府增财、促进就业的 多赢局面,为 XX 县/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如下合同,供双 方共同遵守。概念及定义:本合同中提及的“碳汇资产”为:以二氧化碳当量为计 算参照量,能够用于

2、交易并获得实际收益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合同中提及的“碳汇资产收入”为:通过交易经核证 的以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参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所获 得的收入。本合同项目为甲乙双方就甲方拥有的林地进行林业碳 汇资产开发的实现、管理、交易和增值进行合作。第一条 合作内容和形式(一)甲乙双方为项目林业碳汇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中国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清洁发展机制经核证的减排额度(CER)、以及其他国际机制下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VER)的实现、管理、交易和增值进行合作。甲方按国家 政策和规定及森林经营要求维持其原有林地的正常经营;乙 方作为项目方负责项目林业碳汇资产的

3、立项、材料编制、申 报、实现、管理、交易和增值及上述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投入 和费用,甲方应按国内外申报规定和要求给予配合。(二)甲方拥有的本项目合作的林地为甲方辖区内约_ 万亩林业用地,具体面积、范围,以及国家政策许可和 全面完成全县申报核定的范围、面积为准。(三)本合同项目合作期限根据碳汇“方法学”规定为三 个减排计入期,每一减排期二十周年,第一合作期为贰拾贰 年(含申报期两年)。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内,乙方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和林业碳汇资产核报(因甲方不 能及时提供申报项目材料和国内外受理报时间除外)。在实现首个减排计入期合作的前提后,后续计入期双方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

4、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绝 对优先权参与本项目后续第二、第三计入减排期的合作权利若本项目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相应的碳 汇指标可依法追溯至国内外规定的时点起算,实现追溯期的 收益分成比例按本合同首个减排计入期约定的分成比例执 行。进行开发本合同的期限与追溯至国内外政策规定时点无 关。(四)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及时、完整提交全县 所有符合申报林业碳汇项目条件的林地的具有法律权属效 力的相关资料,乙方应按时申报,申报期为甲方提交齐申报 所需的相关资料后二十四个月内(国内外未正常受理时间除 外)。(五)在申报期内,甲方承诺不再对本合同项目自行开发 或其他第三方进行林业碳汇合作。(六)乙方

5、须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投资及申报,确保项目 开发成功。乙方保证本项目开发符合国内外行业政策和环保 安全等法律法规方面的要求,符合国内外行业的相关标准, 产生的林业碳汇资产为双方按本合同约定比例共同占有。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比例享有 履行本合同而实现的林业碳汇资产收入。(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 工作;1.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并对 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实现以及林业碳汇资产收益的实现提供 必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需要的 合同项目文件、资料、数据和确权手续(以项目规定和要求 为准)。2. 甲方

6、将为履行以上约定专门指定负责协调信息、材料提供的部门及联系人。3. 甲方应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造林、营林总体规划方 案、砍伐数据,近十年二类资源调查报告,造林种植树种、 验收情况报告及申报项目立项所需材料等。4. 甲方配合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乙方 的要求提供但不限于能“确权”的“林地信息数据”、“二类 资源调查报告”和“1:10000 地形图(林业大图)”等相关资 料及数据(详见附件林业碳汇项目需收集资料清单),否 则合作期限顺延且甲方不能追求乙方在两年内不完成项目 申报的责任。第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一)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比例享有 履行本合同而实现的林业碳汇资产收

7、入。(二)乙方负责项目林业碳汇资产立项、材料组织、申报、 实现、管理、销售和增值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投入及费用。(三)乙方负责项目林业碳汇资产的立项、材料组织、申 报、实现、管理。销售和增值过程中的工作,具体工作内容 如下:实现和管理初评项目合格性和可行性判断;减排量预估;考察项目与相关政 策、法律、法规的兼容性;检查项目基本数据资料并提出具 体开发进程建议。设计数据收集,包括:提出编写文件所需的信息和数据清单;提 出利益相关方意见调查表、访谈计划等调研要求;提出相关 技术、经济和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方面的要求; 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审定确定审核的第三方审定机构并签订审定合同;协助甲方准备审

8、定文件,包括:公示文件和现场审定时需要 提供的文件及整个审定过程中审定机构要求提供的文件; 赴现场赢多现场审定;负责解答审定机构提出的问题并根据审定机构的要求进 步 协助准备文件、调整项目文件内容。注册或备案负责回答碳汇资产开发项目审批机构提出的问题,并根据其要求进 步协助准备文件、调整项目设计文件内容。监测制定监测计划并指导甲方按计划实行监测;预核证;编写监测报告。核证确定核证的第三方核证机构并签订核证合同;协助甲方准备核证文件,包括:公示文件和现场核证时需要 提供的文件及整个核证过程中核证机构要求提供的文件; 赴现场应对现场核证;负责解答核证机构提出的问题并根据核证机构的要求进 步 协助准

9、备文件、调整监测报告内容。销售和增值销售前期计算减排期内碳汇资产收益、平均年收益; 协助确定碳汇资产的销售和增值方式。销售尽职调查:协助进行财务、法务、文件和现场的尽职调查并 尽力争取项目合格通过调查;应对调查中出现的问题; 合同条款:提供合同条款的法律咨询和合同审阅服务;包括 合作意向书、合作备忘录、减排量购买协议等合同。收益协助甲方开设碳汇资产收益接受账户;签订甲乙双方和碳交 易所及银行共管协议;督促卖方付款、核实款项;提供财务、税务、汇率风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一) 项目收益与分成 项目合作年限为三个减排计入期,每一个减排计入期 20 周年(碳汇“方法学”规定)。项

10、目开发成功,收益分成比 例如下:1. 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首个减排计入期所获得的林业 碳汇资产收益完税后按甲方占百分之肆拾(40%)、乙方占百 分之陆拾(60%)的比例进行分配。2.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第二减排计入期至期满所获得 的林业碳汇资产收益完税后按甲方占百分之陆拾(60%)、乙 方占百分之肆拾(40)的比例进行分配。(二)项目资产管理1. 资产分割:双方可进行林业碳汇资产分割,一般在国 内外签发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其他名称)时即进 行分割。资产分割后,各自管理和交易。2. 资产托管:项目申报成功后如未进行资产分割,则表 示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项目资产进行管理和交易,双方与银 行及

11、碳交易所共同签订多方协议,当本项目林业碳汇资产在 碳交易市场实现交易所得时由银行直接按分成比例划入甲 乙双方各指定账户。第五条 一般性约定(一)甲方不可撤销的确认:甲方对该合作项目的权属不 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开展本合同项目的合作。 合作期限执行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之约定。(二)在合作期限内,甲方仍然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林地 可按原造林计划或林场经营方案进行合法的砍伐和种植,但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砍伐后应及时补种和抚育,防止林业碳汇 指标灭失。(三)甲方因植树造林项目开发、建设、承包、加工、运 营管理等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债权债务和纠纷,均 由其自行承担和负责解决,甲方及任何第三

12、方均无权向乙方 进行追索。(四)甲方经营实体性质的变更、林地的种植、法定代表 人的变更均不影响正式合同的执行。(五)乙方有权对甲方所提供的林业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若项目未能通过乙方的尽职调查,则乙方有权对该项目不进 行林业碳汇开发,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六)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可以经过双方协商后,通过补 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调整。(七)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及林权证等附件用作与申报和 管理林业碳汇资产项目无关的任何其他项目。第六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限内,以合作项目 的名义从事损害乙方利益的活动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 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以本合作项目的名义从事损害甲方利 益的活动

13、,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的申报期内,若甲方未经乙 方书面同意,甲方对本合同项目自行开发或与任何其他第三 方进行合作,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申报该项目所发生的全部 直接费用。若甲方已完整履行甲方应尽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后 乙方无故超过二年仍对项目不进行申报(国内外未受理除 外),同样需赔偿甲方因申报该项目所发生的的直接损失。(三)甲方应及时并真实有效地为乙方提供合作项目进 行林业碳汇资产申报和管理所需的一切数据、信息、资料、 文件和确权手续(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提供的除外)。由于甲 方的故意致使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数据和信息不准确,从而 导致该项目无法完成在审批注册备案和减排量签发备案

14、的, 由甲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四)林业碳汇实现收益过程中,甲方除本合同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约定的义务和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 他申报费用。(五)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或不履行本合同规 定的义务和责任给对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解除合同方 或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六)在该合作项目获得第一批林业碳汇资产收入前,如 果不是由于甲方重大过失导致项目无法完成在国内外的审 批注册备案和减排量签发备案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偿还已 支付的任何开发费用。(七)乙方应及时完成合作项目的开发并适时对工作任 务进行调整修改,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乙方无故而又无 法完成项目国内外审批注册和减排量核证的,甲

15、方有权终止 本合同,可以自行或选择第三方进行林业碳汇资产合作开发(八)本项目申报成功后,对林业碳汇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如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或自身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林地的,可 以按实扣减相应的碳资产或适时调减碳资产比例。(九)甲方和乙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或甲方因本合同与 其他机构发生纠纷时,处理纠纷的依据是适用中国大陆的法 律和法规。第七条 保密条款(一)对于所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合作项目的保密 信息资料,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 方透露,但在向国内外相关部门申报、第三方审计、第三方 机构审定核证等有关项目开发及审批过程和审批程序中需 要公开时除外。同时基于上述规定中所涉及的第三方,乙方 仍有责任要求其不得向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一方透露保密 信息资料。(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编制的项目设计文 件及其内容进行披露,或用于其他目的。(三)对于涉及该合作项目的重要商务条件与合同条款 的信件往来、商务谈话、谈判内容以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 甲乙双方将共同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各方不 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作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任何材料与文件。(四)本保密条款将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继续有 效。第八条 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一) 由于国际国内相关规则处于变动之中,而且项目开 发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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