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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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_安全生产法和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行政正职、各项目部经理、各工程队队长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火灾事故;(二)交通事故;(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2、;(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六)其他安全事故。第三条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如下:1、轻伤事故。负伤率在_以内(含_),对事故单位不予处罚。若负伤率超过_,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2、重伤事故。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安全奖的_%,事故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责任人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多人重伤按人数乘金额计算,且取消全年安全奖。3、死亡事故。一次死亡一人,取消事故单位全年安全奖金,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事故主

3、要责任者和负责人个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的罚款,一次死亡二人,处罚将按一人情况的_%。4、交通肇事。机电设备、火灾事故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_%交纳安全教育基金。5、如上级派事故调查组,执行上级事故调查组_决定。第四条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其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同种隐患对同一个作业队在半年内发三次以上整改通知的视为拒不执行。对于整改通知,各单位应有信息反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信息,又未整改的视为拒不执行。第五条对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

4、的行为,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罚款。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1、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2、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是违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4、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5、安全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6、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7、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第七条:凡在下列情况的,除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外,还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1、事故发生后,有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对事

5、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间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_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在一年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5、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6、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7、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第八条对触犯法律的,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遏制恶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作业人员

6、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根据_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规范东北分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食物中毒、急性工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事故报告、应急、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

7、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的责任。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顿等。二、事故报告工程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3.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4.已经采取的措施;5.其它情况。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编制事故统计报表。三、事故应急救援第九

8、条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险,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不得擅离职守。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等需要挪动、改变事故现场状态的,应做出标记、绘出现场简图并作出文字或图片记录。四、事故责任追究第十二条主要安全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者,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0_元经济处罚。1.未认真履行安

9、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拖延整改或拒绝整改而造成事故发生的。4.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第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厂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责任者_元经济处罚,1.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2.对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

10、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第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_元经济处罚。1.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2.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计算错误和违反施工方案报审程序,未进行审批和专家论证,而导致事故发生的。3.违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租赁国家明令报废、掏汰的破旧老式机械,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十五条对严重未遂事故,应认真调查分析、查清原因、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500_元经济处罚。第十六条事故处理权限1.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部做出处理决定。2.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3.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劳动部门备案。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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