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鉴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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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 鉴定刑事诉讼 鉴定刑事诉讼 鉴定 第一条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做好刑事诉讼中人身伤害、精神并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下鉴定:(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二)对和罪犯需要作精神病鉴定的;(三)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需要医院开具证明文件的。第三条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应当按照就近方便办案的原那么,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展。省政府指定的监狱系统医院,只承当监狱已经收

2、监的罪犯的.常见性疾病的保外就医鉴定。第四条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由县级以上刑事侦查机关、审讯机关或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以下统称要求鉴定方)。要求鉴定方只能向1所医院提出鉴定要求。第五条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的原那么。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工作;任何人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第七条 医院成立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详细负责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工作。第八条 进展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和保外就医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医院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职工;(二)5年以上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医德高尚,医风正派。

3、第九条 进展精神病医学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医院具有10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历的职工;(二)担任主治医师5年以上;(三)医德高尚,医风正派。第十条 医院应当按照本方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确定鉴定人,并将鉴定人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鉴定人在医学鉴定过程中,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和有关情况。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鉴定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及时地作出医学鉴定结论;解答要求鉴定方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医学问题并保守机密。第十三条 要求鉴定方委托鉴定时应持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托书,并向医院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刑事诉讼

4、医学鉴定委托书应当加盖要求鉴定方公章,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一般情况;(二)案情及经过;(三)鉴定目的和要求。第十四条 鉴定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鉴定人进展医学检查,作出鉴定结论,填写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并签名。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要求鉴定方名称;(二)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三)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四)鉴定日期、场所;(五)以往鉴定结论;(六)分析p 说明;(七)鉴定结论。第十五条 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应当对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认真审查,同意鉴定结论的,在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上加盖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专用章;不同意鉴定结论的,应当责成鉴定人重新鉴定。

5、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从受理医学鉴定之日起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精神病医学鉴定应当在14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第十七条 对因某些伤害、疾病体征隐匿等原因需要留院观察鉴定的,医院应当向要求鉴定方说明,可在要求鉴定方保证平安的前提下,留院观察鉴定。第十八条 对精神病人进展留院鉴定,须设单人观察房间,要求鉴定方应当派人日夜监护。第十九条 对被鉴定人一般不进展疾病治疗。确因鉴定需要作治疗的,医院应征求要求鉴定方意见。第二十条 被鉴定人在医学鉴定期间,除要求鉴定方和鉴定人员外,不准与其别人员接触。第二十一条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必须有3人以上进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医院作出的鉴定

6、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医院应当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二十三条 医院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费、床位费及仪器检查等费用。所需费用由要求鉴定方垫付。第二十四条 医院违背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予改正的,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条件确定鉴定人的;(二)拒不履行鉴定职责或者拒不出具医学鉴定书的。第二十五条 要求鉴定方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影响鉴定的,或者鉴定人徇私舞弊、作虚假鉴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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