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怎么转 如何办手续?.doc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64402331 上传时间:2023-12-19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92.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怎么转 如何办手续?.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怎么转 如何办手续?.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怎么转 如何办手续?.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怎么转 如何办手续?.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怎么转 如何办手续?.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怎么转 如何办手续?.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怎么转 如何办手续?.doc(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怎么转 如何办手续?相关新闻: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出台养老保险可跨省转移如何计算成焦点退休人员 养老保险不能跨省转养老保险明年起可跨省转移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下月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根据“暂行办法”,已经退休的人员不能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另外,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退休人员 养老保险不能转第一问:已经退休的人员能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吗?案例1:现居住在北京丰台区的陆道

2、琴女士在北京工作多年,由于父亲去年刚退休,她把父亲从老家江苏接到了北京,虽然父亲每个月都能按时收到养老金,但每次从银行取钱都有手续费,并且不是很方便。按即将施行的“暂行办法”,她想问父亲这种情况能不能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北京?回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但是对于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缴满10年可在工作地领养老金第二问:养老保险发生了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是在工作地领取养老金,还是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案例2:做计算机程序设计工作的朱鹏程先生,于2002年从江苏来京工作,并按

3、规定缴了养老保险,并在北京买了房,成了家,他想知道如果他在北京一直工作到退休,今后能不能在北京领取养老金?回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朱先生的这种情况,如果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他就可以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并可以在北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实际上,还有另外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那就是比如朱先生在北京实际缴费不满10年,但是他在江苏缴费满了10年,他就可以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到江苏,并在那里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二种情况,如果朱先生在全国的四五个地方都工作过

4、,没有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那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就只能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跨省转移手续简单一卡行天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5、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

6、,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

7、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

8、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

9、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

10、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

11、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

12、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

13、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养老保险明年起可跨省转移2009/12/23 10:0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表评论相关新闻: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怎么转 如何办手续?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将进行重要改革。从明年起,参保人员可以带着一纸凭证,在全国各省内自由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这对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意义重大。昨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中国社科院人

14、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王德文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表示,缺乏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政策安排,是制约劳动力流动的老大难问题,新政意味着中国朝着整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迈出了一大步。由于解决了参保人员的后顾之忧,新政还将有助于提高养老保险的参保率。社会统筹部分转移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

15、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还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早在今年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在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的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这被称为“双转移”方案,即劳动者从输出地转向输入地时,把个人所缴纳的全部个人账户资金以及单位所缴纳的社会统筹的一大部分都转入输入地,这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来说是一个突破。从国务院常务会议透露的信息来看,正式出台的暂行办法依旧保留这个方案,但是否仍为12%的比例尚不得而知。一位接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人士向CBN记者表示,部分转移社会统筹是为了平衡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关系,由于养老对于各地来说都是负担,此前制度规定不能转移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导致流入地不愿接受外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