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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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P GB 50193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carbondioxid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1999 年版)1993-12-21 发布 199408 01 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 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carbondioxid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GB 5019393(1999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 9

2、9 4 年 8 月 1 日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2000 北 京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3 号 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二 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 年 11 月 17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 899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

3、-93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目 次1 总 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 语2.2 符 号3 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全淹没灭火系统3.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4 管网计算5 系统组件5.1 储存装置5.2 选择阀与喷头5.3 管道及其附件6 控制与操作7 安全要求附录A 物质系数、设计浓度和抑制时间附录B 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附录C 管道压力降附录D 二氧化碳的Y值和Z值附录E 高程校正系数附录F 喷头入口压力与单位面

4、积的喷射率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录H 喷头等效孔口尺寸附录J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规格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1 总 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及生产和储存装置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1.0.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0.4.1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1.0.4.2 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1.0.4.3 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

5、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1.0.4.4 电气火灾。1.0.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0.5.1 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1.0.5.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1.0.5.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1.0.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 术语、符号2.1 术 语2.1.1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二氧化碳,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2.1.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local a

6、pplication extinguishing system向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率直接喷射二氧化碳,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灭火系统。2.1.3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能满足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应用条件,并被其保护的 封闭空间。2.1.4 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用一套二氧化碳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2.1.5 灭火浓度 flame extinguishing concentration在101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二氧化碳在空气与二氧化碳的混合物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2.1.5A

7、设计浓度 design concentration2.1.6 抑制时间 inhibition time维持设计规定的二氧化碳浓度使固体深位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2.1.7 泄压口 pressure relief opening设在防护区外墙或顶部用以泄放防护区内部超压的开口。2.1.8 等效孔口面积 equivalent orifice area与水流量系数为0.98 的标准喷头孔口面积进行换算后的喷头孔口面积。2.1.9 充装系数 filling factor高压系统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质量与该容器容积之比。2.1.9A 装量系数 loading factor低压系统储存容器中液态二氧化碳

8、的体积与该容器容积之比。2.1.10 物质系数 material factor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对34的二氧化碳浓度的折算系数。2.1.11 高压系数 high-pressure system灭火剂在常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2.1.12 低压系数 low-pressure system灭火剂在-18-20低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2.1.13 均相流 equilibrilum flow气相与液相相均匀混合的二相流。2.2 符 号2.2.1 几何参数附号A折算面积;A0开口总面积;AP在假定的封闭罩中存在的实体墙等实际围封面的面积;At假定的封闭罩侧面围封面积;Av防护区的内侧面

9、、底面、顶面(包括其中的开口)的总面积;Ax泄压口面积;D管道内径;F喷头等效孔口面积;L管道计算长度;Lb单个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的边长;Lp瞄准点偏离喷头保护面积中心的距离;N喷头数量;Ng安装在计算支管流程下游的喷头数量;Np高压系统储存容器数量;V防护区的净容积;V0单个储存容积的容积;Vd管道容积;Vg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Vi管网内第i 段管道的容积;V1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Vv防护区的容积;喷头安装角;2.2.2 物理参数符号Cp管道金属材料的比热;H二氧化碳蒸发潜热;K1面积系数;K2体积系数;Kb物质系数;Kd管径系数;Kh高压校正系数;Km裕度系数;M二氧化碳设

10、计用量;Mc二氧化碳储存量;Mg管道质量;Mr管道内二氧化碳剩余量;Ms储存容器内二氧化碳剩余量;Mv二氧化碳在管道中的蒸发量;Pi第i 段管道内的平均压力;Pj节点压力;Pt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强;Q管道的设计流量;Qi单个喷头的设计流量;Qt二氧化碳喷射率;q0单位等效孔口单位面积的喷射率;qv单位体积的喷射率;T1二氧化碳喷射前管道的平均温度;T2二氧化碳平均温度;t喷射时间;td延迟时间;Y压力系数;Z密度系数;a充装系数;i第i 段管道内二氧化碳平均密度。3 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

11、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3.1.2.1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3.1.2.1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3.1.2.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3.1.2.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3.1.3

1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3.1.4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3.1.4A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域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3.1.5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 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 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对于高压系统和

13、单独设置备用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3.2 全淹没灭火系统3.2.1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 倍,并不得低于34。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采用。3.2.2 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 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3.2.3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MKb(K1AK2V) (3.2.3l)AAv30A0 (3.2.32)VVv-Vg (3.2.3 一3)式中 M二氧化碳设计用量(Kg);Kb物质系数;K1面积系数(kgm2),取0.2Kgm2;K2体积系数(kgm3),取0.7kgm3;A折算面积(m2):Av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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