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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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监督管理体制(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的总称。 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 可分为经营性国 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 法拥有的资产及权益。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党政机关、 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国有事业单位 等组织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以资源形态存在并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 源,如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裁、森林、水流等。企业国有资产,仅指国有资产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2、产法 (以下简 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 有资产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是指各级政府以 及政府授权投资的部门、机构投入到企业的、作为企业资本金组成部分的资产。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有 多种形式,既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隧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国家向企业出资的形式也有多种情况, 例如,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国家为了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将原来的国有企业基本建设投资由财 政直接拨款改为通过

3、银行转贷给企业使用的方式,即通常所说的“拨改贷” ,这种形式实际上是国家 以贷款的形式向企业出资。 20世纪 90 年代中期,又将“拨改贷”的资金本金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即通常所说的“贷改投” 。2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企业国有资产与企业法人财 产不同。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所享有的权益, 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各 项具体财产。出资人将出资投入企业,所形成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属于 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依照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由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出资人对企业法人财产不具有直接的所有权,其对 企业享有的是出资人权利,具体体现为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008年10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国家的基本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 障国有资产权益,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 意义。(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2国务院

5、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 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 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 企业,由地穷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 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4国家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 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

6、质,增强国有经 济的控制力、影响力。5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 全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6企业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以下几种: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 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主要

7、职责有:( 1)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申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 产的管理工作。 ( 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 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3)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的战略性调整。 ( 4)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

8、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 用人机制, 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按照有关规 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7)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8)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单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 ( 9)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

9、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 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 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等。(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和履职要求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主要有:(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 人权利。 (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10、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 的章程。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 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履职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展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履职要求主要有:(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企业国有 资产损失。

11、 (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 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 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 责。 (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企业国有资 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三、国家出资企业(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企业有以下四类:1国有独

12、资企业。即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 的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 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 与公司制企业不同: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任命; 政府通过向企 业派出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2国有独资公司。 即依照 公司法 设立的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 公司法 对国有独

13、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具体内容参见公司法律制度一章。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即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国有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这类公司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会司。 这里所称国有资本控股, 是指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具有控股股东的地位。 这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公司资本包含部分国有资本,但国有资本没有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 由国家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子企业不属于国家直接出资的企业, 但

14、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 人权益,通过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延伸到子企业。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通过 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 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母企业的对外投资, 并通过母企业行使对子企业 的出资人权利,维护母企业作为出资人的权益,从而维护作为母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益。(二)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要求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要求作出如下具体规定: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徉保护。这里所称 占有,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予以支配和控制;使用,

15、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进行运用,以 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收益,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通过占有、使用,取得经济效益;处分,是 指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予以处置,如转让、赠与他人等。2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 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 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3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

16、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 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 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 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 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5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6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金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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