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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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范本农村财务管理制度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使账目清晰、明了,收入支出 有据可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自治能力,促进事业发展,结合本会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坚 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社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的关系,集体和个人两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审核项目活动预算, 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监督和管理;科学配置会内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内经济秩序;如实

2、反映本会财务状 况。第四条 会长担任财务主管,下设会计和出纳,一般情况下均由常委担 任。财务主管全面负责财务工作,主要核审发票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规定,如 属实则签字报销;会计负责掌管账簿,按序记账,简明扼要地注明资金用途,发票分类管 理、粘贴,同时保管部分报销备用金。会计每月向常委会汇报财务开支情况一次。出纳负责保管现金,具体属实地登记好每一笔现金去向用途,作好现金日 记账。财务主管、会计、出纳相互不能同班级、同寝室。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五条 收入是指本会开展调研,主办、承办论坛、讲座及其他活动依法 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本会收入包括:1、会员会费(包括会员在社团中缴纳的其他费用) 在收取会员费用

3、时,须 向会员开出收据,第一联存根联收款人保管,第二联副联交会计记账,第三联发票 联加盖公章交会员保管。2、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上级主管部门所拨款项目归各社团作为社团活动经 费,由校团委管理使用。3、赞助 本会不得与赞助商进行纯商业性的经营活动,赞助费只能优先用 于被赞助的活动,除从中提取 5%给联系赞助商的工作人员作为奖励外,如有剩余 则转入本会活动经费。4、其它收入(如捐赠等) 其它收入可由本会自行管理使用,有特殊要求的 情况除外,并做好账目记录。第六条 全会各部门各会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 入,除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和部分其他收入外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会内统一管理 和核算,

4、不得设置小金库。第七条 各部门各会员以农研会的名义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 务入账核算。禁止截留、私存或挪作他用。第三章 支出管理第八条 支出是指本会开展调研,主办、承办论坛、讲座及其他活动发生 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本会支出包括:1、日常管理支出 主要有办公室电费、办公用品,会员大会、换届费用, 会内刊物出版等费用。2、论坛讲座等学术性支出3、实践性支出 主要是各项社会实践前期筹备工作的费用。4、其他支出(如捐赠等) 其他支出如一次总金额超过 100 元须经常委会审 核。除用于办公室的费用外,其他费用须由负责人向会计提交预算,实践性支 出向常委会提交预算。第九条 实行预算审批制 。本会

5、预算是指对某项活动的开支至少提前三天 做出计划安排。项目活动的一切费用由相关负责人做出详细预算,经常委会或会计 初步审核,再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际开支与预算开支相差不大可按程序给予 全部报销,无特殊情况超出预算由相关负责人自负责任。第十条 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 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烟酒支出一律不可报销。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或经费预算超过 200元的活动可以向常委会或财务管 理人员申请预支部分经费,预支额度为已审批的预算的 60%。预支须开具借条,写 明借款原因、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人和经手人。第十二条 预算内所有活动经费凭票据可找会计报销,报销凭证必须

6、为正 规发票,日常一次总金额小于 50元的零星开支可用收据代替发票,但必须签有付 款人完整姓名。第十三条 所有报销凭证背面必须详细写明用途、时间和付款人,必须有 财务主管和项目活动负责人同时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并将报销凭证依次重叠 90% 粘贴在同一张比报销凭证稍大的白纸上。第十四条 对于购入的会内公共财产除按常规支出记帐外,还要标明其品 种、数量、规格、价格等。第十五条 每周一值班时间为固定报销时间,没有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受 理,经批准的预支经费可单独找出纳或会计处理。第十六条 每年 1月 10 日至春季开学期间和 6 月 20日至秋季开学期间财 务封库,停止一切开支。第十七条 财务交接后,

7、上届未报销的费用需上届财务管理人员和活动负 责人以及本届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第四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本会按照规定提取或接受其他来源的资金,设置 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二十八条 现有专用基金由农研会发展基金。本会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 要设置其他专用基金。第二十九条 各项基金实行自主的管理办法。农研会发展基金由老会员联 谊会秘书处专人管理。第五章 财务监督第二十一条 本会财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全体会员的监督,实行公开的 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可 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第二十三条 会计如实

8、规范记账,然后总结、结出账面余额,每届的账簿 要求至少保留三年,并且备案。换届时,财务要按照有关规定交接。第二十四条 财务分析报告是反映本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 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本会一定时期收支情况分析、资金效益分析、财 务管理情况等。第二十五条 出纳与会计定期进行财务核对,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处 理。如有意隐瞒或纂改发票套取现金者,金额 50元内追回现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100 元以上追回现金并上报校团委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 所有会员有权查阅本会会计账簿财和财务分析报告。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第 xx 届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公布的 相关

9、规章制度中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第 xx 届常委会负责解释。农村财务管理制度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 据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 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农民个人缴 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 专项资金。第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

10、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工作。第五条 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 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 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第六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

11、务会计人员。财 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 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第二章 基金预算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 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表式、时 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 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行 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

12、 15 日内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 15 日 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 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区 县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 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 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 基金筹集第十三条 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区县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 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各

13、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 民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任 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 的资金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参合农民 个人缴费资金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 金收入。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

14、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 他收入。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一般不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基金收 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区县,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 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户 资金月末全部划入财政专户。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 余额。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收取的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资金,应于每年 1 月 底前全部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各区

15、县、乡镇财政资助资金,应于每年 4 月 20 日前 拨入财政专户。第十七条 各区县应于每年年初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 在当年新农合基金筹集总额的 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 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第四章 基金支出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 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和门诊支出。基金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其 中,住院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支出,门诊支出 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

16、的对参合农民门诊和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支出。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列支。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 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 收入业务。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医药费用、向参合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和 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 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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