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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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结算办法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8.12.19施行日期1989.04.01文号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银行结算办法( 1 9 8 8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行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是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第三条 银行结算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合理组织结算和准确、及时、安全办理结算;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结算,保障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2、服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单位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结算。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第六条 各项经济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都必须办理转帐结算。第七条 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转帐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没有开立帐 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也可以办理转帐结算。第八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结算的依据。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 算凭证。按照规定正确填写,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写明全称,异地结算的应冠有省(自 治区、直辖市)、县(市)字样。票据和结算凭证严禁

3、伪造和变造,违者依法处理。第九条 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都必须遵守下列结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第十条 银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票据、结算凭证和有关单证。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 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第十一条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 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均不予受理,不代任何 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第十二条 银行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

4、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 结算制度,组织、管理、协调和裁决全国的结算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裁决本地区的结算工作。专业银行总行根据统一的结算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但须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批准。专业银行各级管理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裁决本系统的结算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结算制度,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其各项规 定,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自行修改和变更。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需要可以试行单项办法,但须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5、批准。 第二章 结算种类第十三条 银行汇票(一)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 金的票据。(二)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三)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 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 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 办理。四)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6、五)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五百元。(六)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须延)。逾 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七)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 名称、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项内容。能确定收款人的,须详细填明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或个人姓名。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 员的姓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须填明兑付银行名称,并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 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八)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汇票

7、。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 支取现金的,在汇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并加盖规定的印章和用压数 机压印汇款金额,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交汇款人。(九)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 帐的银行汇票经背书向兑付地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十)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内容:1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确为本收款人;2. 银行汇票在付款期内,日期、金额等填写正确无误;3. 印章清晰,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4. 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齐全、相符;5汇款人或背书人的证明或证件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相符。审查无误后在汇款金额

8、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 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如果填错,应用红线划去全数,在上 方重填正确数字并加盖本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印章,但只限更改一次)。银行汇票的多余金额由签发银行退交 汇款人。(十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必须由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同时提交兑付银行,缺少任何一联均无效。(十二)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后,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章,连同 解讫通知、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十三)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必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或兑付地 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

9、证明,在银行汇票背面盖章或签字,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才 能办理支取手续。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办理支付。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 利息。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签发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 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兑付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转汇的,办理兑付后,可委托兑付银行办理信、电汇结算或重新签发银行汇票。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 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兑付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加盖“转汇”戳记。已转汇的银行汇 票,必须全额兑付。(十四)汇款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汇票和解讫

10、通知到签发银行 办理。(十五)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银行汇票,严防遗失。如果遗失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持票 人应当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在银行受理挂失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前)被冒领, 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了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可通知收款单位或个 体经济户、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其协助防范。遗失的银行汇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被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 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1商业承兑

11、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2.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 承兑的票据。(二)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品交易,均可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在同城市和异在均可使用。(三)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四)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五)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六)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九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 不同期限的汇票。(七)商业承兑汇票1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

12、。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 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后, 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2. 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对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3. 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俟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转给收 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4.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 人,由其自行处理。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八)银行承兑汇票1 .承兑申请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和购销合

13、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2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盖 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转交收款人。3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千分之一的承兑手续费。承兑手续费每笔不足十元的,按 十元计收。4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 银行办理转帐。5. 承兑申请人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俟到期日凭票将款项 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6. 承兑申请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

14、人或 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外,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 万分之五计收罚息。(九)商业汇票贴现 1收款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贴现银行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2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一律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 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贴现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3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如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 户银行除按规定收取罚款外,应立即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贴现

15、银行,贴现银行应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收取。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向申请贴现的银行收取。第十五条 银行本票(一)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二)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银 行本票。(三)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四)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五)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一百元。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和一万元。(六)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逾 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七)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个体经济户和 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并应填明“现金”字样。(八)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 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加盖印章,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将银行本票交 给申请人。(九)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 帐的银行本票经背书或被背书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向银行支 取现金。(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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