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与合理原则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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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源期刊网 http:/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与合理原则之比较作者:邵 萍来源:群文天地 2009 年第 02 期在普通法系,行政合理性原则起源于英国。英国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确定对世界行政法学领 域,特别是在自由裁量权控制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起源晚于英美法系。但德国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方 面并没有直接确定合理性原则 ,而是发展了别具一格的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合理行 政、依法行政,比例原则要求政府行为合法、成比例。在目的上两者同样要求达到限制自由裁 量权的扩张,保护公众利益。如果我们仅仅基于对二者进行纯粹概念式的比较,进而得出二者异同、孰优孰劣的结论是 没有多大意

2、义的。比较法的方法论功能主义原则为我们分析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提供了科学 的认识基础。功能主义原则认为, “人们不能够对不可能比较的事物作有意义的比较,而在法 律上只有那些完成相同任务、相同功能的事物才是可以比较的。 ”任何以比较法研究作为出发 点的论题必须从纯粹功能的角度提出。我们在比较借鉴国外尤其是不同法系的国家的相似制度 或理论时,必须进行功能主义式的比较和充分考虑本国的现实情况,在建构我国的行政法基本 原则问题上尤其如此。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 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 尽

3、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在英国的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则借助或者是依托于具有与时俱进品格的越权无效原则,才 得以为司法审查提供正当性资源。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它表达了这样一个 基本的公法理念:行政机关有权在有限范围内做任何决定,但是不得超越权限。否则,法院既 可宣告其无效或者撤销它。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分别是英国法和德国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技术或手段。二者都 是在合法性的层面运作,即违反了二者就意味着违法。但这二者确实存在着不同。1996 年发生的 Smith 案,英国法院运用合理性原则和欧洲人权法院运用比例原则得出了相反的结论。由 于英国是欧盟成员国,英国法必须符合共同体法。而欧洲委员会和人权法院已经把比例原则作 为一般的法律原则,用来阐述欧洲人权公约,并为欧洲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引作判案的依据。 因此在英国也存在如何引进比例原则的问题。从中国目前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情况来看,大多数学者都把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 的基本原则之一。 1989 年由罗豪才教授主编的中国第二本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学, 明确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至此以后,大部分行政法教材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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