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空头支票罚款拒缴原因的调查与思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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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空头支票罚款拒缴原因的调查与思考为了加强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罚款及时交纳入库。近期,人行XX分行营管部针对空头支票“黑名单”在册出票人居高不下的情况,对其所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结算情况和单位基本情况进行了逐户摸底调查,对空头支票罚款拒缴情况及成因进行了剖析。一、罚款拒缴原因分析(一)企业管理不善。调查中发现,在册黑名单单位大多数属于小本经营、家族式管理,单位财务人员基本上是单位负责人的亲戚或低工资的社会聘用人员,多数未经上岗培训,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对银行票据法规和会计法规了解不多,认识不清。一些财务人员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害怕老板处罚,私自将处罚决定书撕毁、藏匿,不交给主

2、管或负责人;一些单位对有过错的财务人员听之任之,不作处理。由于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责任不强,变动频繁,财务管理混乱,导致罚款没有及时缴纳。(二)企业资金不足、周转不畅。近几年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是一个全社会面临的难题。“黑名单”单位更是普遍存在流动性资金不足,资金往来交易停滞,经营困难,另外,由于社会整体诚信度还存在一些问题,经常出现一些企业要求交易对方以空白支票作抵押或签发远期支票等违规行为作为交易的条件,结果被持票人有意或无意办理委托收款而导致空头支票,又由于资金匮乏,无力承受而拒交罚款。(三)滞纳金过高,企业不愿承受。按规定,空头支票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逾期部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3、罚金。据初步测算,截至目前在册“黑名单”滞纳金已达1300余万元,是罚款金额的近20倍。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滞纳金如果超过单位的承受极限,企业会寻找其他应对措施,如有单位就明确表示,宁愿重新注册公司,也不缴纳滞纳金。(四)侥幸心理作崇。调查中发现,近半数单位帐户在签发空头支票被处罚后,采取转帐、取现或以其他行开立的帐户办理结算等手段,使违规账户余额保持较低水平,在纳入“黑名单”后,违规账户往往处于停用、撤销或久悬状态,表明被处罚单位存在逃避罚款的主观意识。(五)商业银行对“黑名单”单位账户的管理不到位。部分商业银行存在对客户的选择、监控不力,对资信度不高、效益差的不良存款人开立账户把关不严问题

4、;一些商业银行没有按照联合制裁的规定对“黑名单”单位相同户名的账户停止支票出售、停止签发票据、停止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直至停止结算等,为“黑名单”单位逃避处罚提供了便利条件。据统计,商业银行违规帐户操作占总帐户的32.3%。(六)制裁措施执行难度大。一是对“黑名单”单位重新更名注册无法监控。调查中发现,一些“黑名单”单位采取了重新登记注册、变更营业执照户名等方法逃避罚款,由于两个账户都有营业执照,账户开立手续齐全,对此现象目前尚无有效的控制办法。二是法院强制执行困难。按照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近90%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罚款及滞纳金,强制执行的效果大打折扣。三是

5、恶意透支行为难以界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的规定,即恶意透支被纳入司法程序,由刑法进行制裁,但恶意透支行为的确定无统一标准,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七)企业对处罚规程缺乏了解而拒交罚款。调查中,存在被处罚人由于对人民银行的空头支票处罚程序不了解而拒交罚款的现象。一是对“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表示不满;二是对其开户银行没有及时的提示罚款事项表示不满;三是不了解处罚程序而错失良机未实施申辩而不满,或申辩减免罚款、罚息未如愿而不满拒缴罚款。二、对策建议(一)制定相关分类管理政策,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一是建议财政部、人民银行继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6、贴息贷款额度和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二是尽快出台空头支票处罚的减免细则,明确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三是对罚款、滞纳金的收取采取人性化的方式。建议对首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在其作出不再签发空头支票的承诺与保证且在人民银行备案后,免于处罚;滞纳金以罚款数额为上限,不超过罚款金额;对资金短缺、经营困难企业设立缓交期,对金额较大的罚款,允许企业分次缴纳等。(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打击制裁力度。在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并实施了减轻措施的前提下,对有意逃避罚款缴纳的“黑名单”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一是加强“黑名单” 单位账户的管理,在停止出售票据

7、、停止签发票据、停止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基础上,对屡次空头支票的单位采取停止一切结算方式,发挥惩戒作用;二是商业银行要严把账户开立关,加强对存款人资质的审查,确有结算需要的,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账户开立,对“不动户”要督促企业销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联合制裁,不让“黑名单”单位有可乘之机;三是联合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加强类似名称、同一法定代表人多次注册企业的监管,防止“黑名单”单位以重新注册逃避罚款缴纳;四是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辖区商业银行的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做好空头支票处罚的宣传工作。一是加强社会舆论的宣传引导,形成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经营的良好氛围;二是督促企业加

8、强财务人员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会计制度的培训和学习以及工作责任心的培养和教育,从源头上杜绝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强对“黑名单”单位依法享有权利以及应尽义务的宣传教育,使其一方面清楚空头支票的处罚流程以及自己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了解到签发空头支票、拒交罚款所产生的后果和将要受到的惩罚;四是商业银行在空头支票处罚工作中要做好对企业的解释和政策引导工作,避免因政策理解不到位而产生的复议、诉讼事件的发生。(四)规范处罚流程,合规执法。目前,空头支票处罚程序中在行政文书送达方面确实存在与行政处罚法和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地方。按照人总行空头支票处理流程,处罚文书由商业银行送达被处罚人,但没有规定受送达人的身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送达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在目前空头支票处罚工作中多是单位财务人员到银行柜台签收,这也是被处罚人提出异议的重要原因。建议人总行对此予以明确,避免因政策、法规的不一致导致执法行为的不合规、不合法。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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