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如意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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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祥如意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v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2.5条v 您有选择保单转换条款的权利第3.5条v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v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3.7条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v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v 申

2、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v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5.6 争议处理6.释义6.1 周岁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6.3 现金价值6.4 身体全残 6.5 意外伤害6.6 保单生效对应日6.7 毒品6.8 酒后驾驶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10 无有效行驶证6.11 机动车 6.12 指定鉴定机构3.3 合同

3、效力中止3.4 合同效力恢复3.5 转换条款3.6 减保3.7 保单贷款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保险金受益人 的指定和变更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4.4 保险金的给付4.5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C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2.5 保单分红3.您的权利

4、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条款目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祥如意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10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吉祥如意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吉祥如意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1.2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55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

5、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1.3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

6、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2.我们提供的保障

7、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

8、3.1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3.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

9、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3.3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2.5保单分红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2.5.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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