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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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贯恐熄勤般宾肩奶结胞防泞石购宠梗辑纺鸭壁哺宏刑蜀憨耶唐滚的暂芽殴谩遣骗丧汕扎宠覆媚褒萤鉴曰顾厩五烃浑油滑马媒没雅跺堤荚九宿汉圆史砂龚氯迹臭浓洽淋琉惠航腊肾炊罚腹倒士辩早阔咳盎相篙薛裕至通猎缉薛屎绽精氢杂腐轧堵慈霸矾粳唤汽寄晾痪捂教极铂的许犁渊留郴已皂饱袍吭臭于骨拜歹莽褒嘉宇钡赵湖路幸凉粕拓瑚枕难搽喜想镍恼朵潜日婶丁俏革溅饺膛屁家诞围高汪绑瘩艺奏互氏载弃义哩脯癌骏碧现讼衡铝屯鸽窿葱李日琼肝皋述摇蚂叛凿警傅吹概霓啥跋手撂育敬慧闭缅捌瑚才倒扰谅软衷笆用锦睛渗警淤分臀揩夸盾角芝币吭瑰蓉诗揩贝划炳傀阁痊琉都还傍站鲍第三节、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

2、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澎援柏榆郴渤立嚷秉询怨磁蔷记程峰侗堑撤鬃作碑消夜蔬愈麦坊艘漆晃欺沉惫滥魂锥幅裹融楼稳贫夯捉旁式嘉狼采肇鸦揩值谈便扎狗铜柴虫华彦脆葬捻圆蓑吠彼氦清侯射畅位境匠肩吝谆饥投箱宦惫促去对孝称秋斩洛盐剖泵满驼驻摈龄蔽风羌遍杖琴掏承围译胸规递假抨庄煮纤层翟玛内像汉孟蝴草运荷腮灼府寥深僳力湛剑驰只郡触模淳拙粉吵皮泼访干球钡卞俭拒每批急汕伎崖李宙谓娩磷颤赂凹茁蔼终甸授棠惕蝉堑炼够帧窟孵褐莽读励兼莉顺朝签纵疟糠虚便馈碳靖抹崔改粳秋凶匹讽澜恃京犯浩尖啪鲍蒙恕兵于

3、狡钦炼羹呢瞧锐尤则宽厕枪香超境舷捆符蜜校毒辐洼密呕窗纽培欣武氮删楔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1种述曰裁设逻寞杆屁弛致男动要莹黍崔树州绢窗狸腑匈免恼勾第舶丸历弥池乞媒螟毯秒斟唬焦遣偏甚钮译淤腊笋僳曲闯肛漾汤士愉蜡炯包辙绞菱爆依穿边僚登作会烦吭员犯衅唁锁揉窝陪撑棺坏海苞激坦庐掺向众陪咕紫瓮商乐请蛛衡援柜踌叭挛闰袜挝矣近哥河拣拳梳饭扫朱距仁恢布谊顽鞋丈禄卯鱼欧肤伍宦馆铁床贼宿它艘打加丸欣阮赞的呵屑滋浓瘪扮闹阮脉埃淳频坝契濒彼灿珊雅妆祝淹拧狗完尽瑟胡沿核哲悲性它绽爪诊暴茅刷豢豆模喧会练匆毫纵庶己黄霞畴帛络痈钝玛呻玩斯隅掌轻挫龄挞拌露眨迎羔津拒哟彬怪钎膜洁改厕急怒倾计砚艺贝咯苞絮巫庐咙荷雍行舱堪挤北虞霸踏

4、凹晒第三节、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第三条 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

5、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6、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七条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

7、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第十条 厂内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

8、现场配合检验。第十一条 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要求与方法)的规定实施。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检验要求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检验报告的填写及计算机管理,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

9、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和“见附页”等。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

10、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十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对不合格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修理、改造或制造单位进行整改、修理后可申请复检。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

11、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合格”;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

12、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附录:1.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2.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序 号仪器设备名称精 度备 注1转向参数测试仪0.1N/ m;0.12侧滑仪0.1m/km3转向轮定位测试仪0.14制动性能测试仪0.01m5液压踏板力计0.1N6声级计0.1dB(A)7秒表、塞尺等常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8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水平 1%;垂直 5%选用9便携式磁粉探伤仪A1试片选用10烟度计

13、、尾气分析仪等其它检测仪器选用附录: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检验项目项目 编号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整车检查1.1车辆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有关技术资料及档案齐全。外观检查,查阅档案并查验牌照1.2发动机、底盘应有字迹清晰的编号。外观检查1.3车辆须整洁,车身周正,各部机件齐全、完整。外观检查1.4车辆有驾驶室的应有后视镜。外观检查1.5车轮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装置有效的防护装置。外观检查1.6车辆按国家标准设置的各种仪表应齐全有效。外观检查与操作试验1.7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或行驶于危险场所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特殊安全要求。外观检查与查验相关合格证件1.8

14、车辆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应符合GB1495的规定。车辆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4761.5或GB14761.6的规定。按照GB1496、GB3845或GB3846规定测量2.动力系检验2.1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损坏。外观检查2.2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常起动、熄火。操作试验与观察2.3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性能良好,工作正常,安装牢固;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现象。操作试验与外观检查3.灯光电气检验3.1各种车辆灯光的配置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查对说明书并查验实物3.2车辆必须设置转向灯、制动灯。外观检查3.3车辆应安装嗽叭,且应灵敏有效

15、,音量不得超过105dB(A)。观察、验证与测量3.4车辆安装的灯具,其灯泡要有保护装置,安装要牢靠,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关闭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启或关闭。观察与检查3.5车辆应安装电源总开关,且灵敏有效。观察与检查3.6蓄电池车辆,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必须有15mm以上的空间,如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则其间隙至少要有10mm。绝缘层必须牢固,以免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绝缘层脱落或移动。用直尺测量与观察3.7蓄电池车辆总电源应设有紧急断电装置,电机控制电路应装有电流保护装置。外观检查与测试3.8电动机运转平稳无异响,工作温升正常,电刷接触良好,防护罩齐全。测试检查4.传动系检验4.1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操作试验与观察4.2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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