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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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 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学生。第二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缴费与注册第三条 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校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 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 学者,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请假,经批准方为 有效,请

2、假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 未入学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入学资格复查。各 单位在学生处指导下查阅学生档案,对新生政治、思想品德资格进行复查。 校医院负责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结果报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复查合 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广东海洋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与就业指 导中心会同相关单位(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由学校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 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 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

3、所在地。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 门查究。只有取得学籍的学生才能办理学生证等校内证件。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 下简称医院)诊断,适宜在学校学习者,可办理入学手续,不适宜在校学 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但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 待遇。学生在接到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之日起 1周内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 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向 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 不合格或逾期 2 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 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4、第六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学生缴 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才具有注册资格。凡具备注册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 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注册,注册后取得学籍,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 教学活动。未注册者不得选课,不承认及登记考试成绩。每学年第一学期正式开课前 2天为学生缴费和秋季学期注册时间。 学生必须按时持本人学生证到学校财务处缴费,凭财务处的收费凭证到所 在学院办公室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它资助,并办理缓交学费手续, 获批准后可到所在学院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开课前 2天为学生春季学期注册时间,学生须按时 到校,并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注册。学生若确有实际情况不能如期注册

5、者,必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延缓注 册并请假,否则以缺课论处(缺课 1天按本人课表学时计,下同)。第七条 各学院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分别按病、事假或 缺课登记汇总,于每学期开学后 2 天内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处。请假手续见 第五十三条第三、四款。超过 2 周不注册的按第五十九条办理,缺课按第 八十三条办理。第八条 凡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的,不予 注册。第二节 学制与弹性学制第九条 学校积极推进学分制改革。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 程,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第十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的基本学制为 4年,专科(高职) 的基本学制为 3 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年限

6、内完成学业。学生提前修 满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对于在基本学制期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 习时间。本科生可延长 4年,专科(高职)生可延长 2年。由学生本人在 每年5 月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副 校长批准,准予延长学习年限。每次延长时间以 1年为限,延长期满,若 学生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再申请延长。本条不适用于因课程考核达不到要求 或违反学校有关纪律(见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而被学校退学 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第十一条 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其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 学费并注册后参加学习。第三节 学分与绩点第十二条 学分是衡量

7、学生学习量的标准,每门课程的学分以人才培 养方案的规定为依据。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标 准。第十三条 百分制、五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带小数的百分制 成绩四舍五入后再折算为绩点):100 分为 5.0 绩点;99-90分为4.9-4.0 绩点(99分为4.9绩点,98分为4.8绩点,依次类推,下同),优秀折算 4.5绩点;89-80分为3.9-3.0 绩点;良好折算 3.5绩点;79-70分为2.9-2.0 绩点;中等折算 2.5绩点;69-60分为1.9-1.0 绩点;及格折算 1.5绩点;低于60分为0绩点;不及格折算 0绩点。第十四条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8、。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X绩点。一学期(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课程学分绩 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整个修 业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学生所在学院都应计算学生所学 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 环节(下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核的形式有:开卷、 闭卷、开闭卷结合等,可采用笔试、口试、演讲、辩论、实际操作、撰写 课程论文或报告等多种形

9、式。各种考核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同一门课程在校生至多参加4次考核。课程结 束后,学生应参加正常考核,考核不及格,准予补考 1 次。学生因特殊原 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申请缓考。补考、缓考不及格者,可报名参加重 考1 次。除取消考试资格者外,学生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在毕业学年(第七、 第八学期)第12周前申请可跟开课班级参加考试 1次,成绩性质为重考。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如因学生本人生病、 家人病故(病危)或考核冲突而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考核的,必须提 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 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与

10、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卷面成 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总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可报名重考。各学院对学生的缓考申请应从严审批,对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 获批准而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一律按缺考论处。第十九条 重考由学生提出申请,并以班为单位向所在学院报名,学 院负责审查并将汇总后的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复审报名资格。学院根据 教务处复审后的学生名单签发重考证,学生凭重考证参加考试。重考一般 安排在学期末同一课程考核时间内进行,学生未经批准参加重考的课程将 不予登记成绩。重考收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须审核学生是否具有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并予 以公布,学生对取消考核资格有异议的,可向教务处申诉

11、。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考核资格:(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 一的;(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 3 次抽查未到课的;(三)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 作业总数三分之一的;四)课程的实验环节总评不及格的。除因病短期请假者外,不具备参加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 正常考核、补考和重考,不得用其它课程学分替代,只能结业后修读相关 课程;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因病请假(未 达到休学要求)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经申请可随下一年级修读相关课 程。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补考、重考还需携 带补考证、重

12、考证)方可进入考场,经监考教师查验无误后参加考核。学 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在课程考核中违纪或作弊,当场取消考核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违 纪”或“作弊”。对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生有权利向教务处或 学校其他部门反映。第二十二条 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 核,属缺考,该门课程成绩记为“缺考”,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缺考学 生认识错误之后,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 处同意,方可参加该课程的重考。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和考核作弊者,按第八十四条、第八十 五条和第八十七条处理。第二十四

13、条 课程考核按以下原则记录成绩。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秀(90-100分)、 良好(80-89 分)、中等(70-79)、及格(60-69 分)、不及格(59 分以下),毕业论文采用五级制记分。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的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课程特 点确定并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 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在课程考核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提问、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 论、实验、期中测验、平时测验和出勤等情况的综合评定。补考或重考及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

14、的学分,并按补考或重考所获 得的卷面成绩记载,但绩点仍为零。学生对未参加过补考、重考且已及格的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再次 参加该课程考核,以最高考试成绩作为最终成绩记载。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一般不得更改。如评分工作经查实 确有差错而需要更改时,由评卷教师(小组流水评卷则由评卷负责人)提 出更改理由并附相关材料,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复 核后,方可予以更改。开课学院负责将修改后的成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 所在学院。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以书面形式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 查卷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协商,开课学院负责查卷和向任课 教师核实。如果学生本人或托他人向任课

15、教师说情而教师又擅自更改原评 定成绩,一经查实,所更改的成绩一律无效,同时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 批评,情节严重的,学生按考核作弊处理,教师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国家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在作毕业 资格审查前,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视为通过校内相应 课程考核,并如实记载国家考试成绩,但成绩性质(补考或重考)不变。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的考核成绩、品德评语、出勤、奖惩等情况 由学生所在学院寄给学生家长。第五节 课程选修、免修与免听第二十八条 课程选修基本原则如下:(一)学生原则上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进程修读课程,并应按先 行课程、后续课程的顺序进行修读。历年来

16、未获得学分课程累计不超过 18 学分的学生,在课程不冲突情况下,可以申请修读后续课程。(二)学生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一般在 18-26 之间,最高一般不超过28 学分。(三)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不承认其参加的一切 教学活动和考核成绩。任何课程一经学生选定,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所 有教学环节。(四)对设置专业方向的专业,学生可选择一个专业方向,修读相 应的课程模块。一般情况下,修读专业方向人数达到 25 人及以上时才可 以单独设班,且须保证分班前后班级数量不变。(五)原则上,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至少有25 人、全校公共任 选课至少有 30 人方可开班。第二十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理论课程,学生均可申请免修或免 听。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可免予跟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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