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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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众创空间创业导师和创业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 见(国发201532 号)和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9号)文件精神,完善创业导师制度,建设多层次、专业化的创 业导师团队。对高成长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跟进培养,帮助创业企业提升持 续创新能力和市场运作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众创空间将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高 校学者、行业专家建立创业导师队伍(以下简称“创业导师”),聚集工商业、法 律、专利、财务、金融界和创业投资领域及管理咨询的行业专家的智慧和经验, 面向创业者,组织创业

2、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对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 践性辅导服务,形成对创业者大手拉小手的辅导体系,以提高创业企业的生存能 力,并促进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的全面对接 与有机互动。第二章创业导师管理机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众创空间所聘用的创业导师,创业导师在国家法 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第四条 创业导师工作由*众创空间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和负责日常的 工作。日常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定南京市创业导师的管理办法;(二)负责组织对创业导师的考评、选聘;(三)对创业导师的工作及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四)组织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及其他

3、相关活动;(五)受理创业导师申请推荐资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收集、整理创业导师 基本信息,建立创业帮扶“服务档案”,对导师的服务方式、成效进行记录、跟 踪,提出创业导师的使用意见及建议;(六)与创业导师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三章创业导师的组成和类别第五条 *创客空间创业导师主要通过单位或资深创业导师推荐的形式, 由创业成功人士、企业高管、行业专家和创业培训师等具有相应专业特长,并愿 意帮扶自主创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组成。第六条 根据创业的市场需求,建立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的创业 导师队伍。并应有如下人员组成:(一)本地知名企业家、企业高管或中小企业创业成功人士;(二)有企业管理经验,或在企

4、事业单位工作已获得创业培训、创业咨询 资格的相关人员;(三)熟悉工商、税务、金融、法律、科技、经济及人力资源等部门相关 法规政策的工作人员;(四)在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中任职并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第四章创业导师推荐与聘任第七条 导师推荐。各有关单位或资深创业导师根据创业导师聘任条件物色 创业导师人选,填写 *创客空间创业导师推荐表并加具推荐意见后,向 *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创业导师。第八条 筛选审核。创业导师办公室对导师推荐、晋升资格条件、参与服务 的意愿及承诺进行认真审核后,提出意见及建议;导师顾问委员会根据“绩效优 先、择优聘用”的原则,确定创业导师人选及其等级。第九条 导师

5、聘任。通过评审的创业导师由*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颁发 “*众创空间创业导师”聘书,聘期为两年。聘期到后可根据导师履行工作职 责情况续聘或解聘。第十条 创业导师名单及相关信息定期须向在孵企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众创空间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二)以*众创空间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 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三)泄漏创业企业商业秘密;(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第十一条 接受社会监督。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设置投诉电话,受 理对创业导师及导师委员会办公室的投诉。第五章 创

6、业导师工作职责及服务方式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的工作职责(一)主动承担对创业者的帮扶责任,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 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 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二)须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负责任地提出意 见及建议。(三)保持与创业孵化器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对其提出合理性意见和 建议。(四)每年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 2 次。(五)保守所辅导创业企业的商业秘密。第十三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一)项目评估。创业导师以“讲师”或“评委”的身份,到高校、创业 园区(基地)、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等机构进行创业政策宣讲、创

7、业项目评审(评 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业 项目改善建议,提高创业项目质量和孵化成功率。(二)结对帮扶。创业导师与创业孵化企业结成对子,并通过见面会、上 门指导、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业帮扶和指 导工作。(三)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树立 正确的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熟悉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 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 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决策能力。(四)其他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它创业相 关活动,如创

8、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共同营造全民创新创业的良好社 会氛围。第十四条 建立导师服务绩效档案。(一)创业导师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导师服务情况收集制度,记载每个导 师开展每次创业指导的情况,并负责收集创业者对指导效果的意见反馈,建立导 师参与创业指导服务满意度调查档案,为导师续聘及考评提供依据。(二)创业导师指导创业企业参加各类项目申报、评比、竞赛、科研等活 动中获得相关荣誉或业绩的,应如实记入导师帮扶档案,并作为导师续聘和考评 的重要指标。第六章创业导师激励措施第十五条 *众创空间会每年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反馈情 况进行评定。第十六条 创业导师参加企业诊断、项目评估、现场指导等创业帮扶活动, 应根据活动时间标准支付创业导师劳务报酬。第十七条 创业导师参加创业专题培训、创业论坛等创业扶持活动,邀请单 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800元/天(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000元/天或一事一议),标 准支付创业导师劳务报酬。第十八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全市各类优秀人才评选、晋 升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创业导师开展创业者能力提升、业务拓 展及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项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众创空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二O二O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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