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备案和包装容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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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能检验: 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性能检验申请时,除提供厂检结果单外;对非危险货物包装还须填写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申请单;对危险货物包装,则须填写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申请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后,派员至企业按有关标准抽取样品,在测试室(所)对包装容器进行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对非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签发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签发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检验合格的每个非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上都应铸、印国家规定的牢固、清晰标记;每个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上部应铸、印联合国规定的牢固、清晰标记。 出入境

2、检验检疫机构对非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验与批批检验相结合的办法;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验,其周期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3个档次。 使用鉴定: 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应当正确、合理地使用包装,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空运应向有空运业务的机场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使用鉴定申请,并提供: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厂检结果单,空运危险品除提供以上两单证外,还须提供危险货物安全数据单(M.S.D.S)及空港确认的发货人危险货物申报单,填写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申请单。出入境检验检

3、疫机构接受申请后,派员至企业按有关标准对所申请的危险货物进行鉴定,经鉴定合格,签发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注:1、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危包证,我们要订船,危险品报关,必须用到这两个文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使用鉴定书可以分批使用,例如我总共做了20000个包装,做使用鉴定时全部使用,也就是20000个,但是走货的时候实际上只用了10000个,做危报的时候可以先使用其中的10000个,并有使用部门在最下面的使用情况一栏,注明使用情况!下次还可以使用!注: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都有一定的有效期,出口危险货物应在其有效期内出口,对

4、超过有效期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换证手续,港务部门不予办理装运手续。注:3、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是出口公司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装运手续的有效证件,对未经鉴定合格并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港务部门拒绝办理出口装运手续出口法检:所需要基本单据发票,箱单,合同,产品测试报告,相关企业: 蓄电池、电池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也是列入国际危险货物规则的第8类、第9类及第4.3类危险货物,具有腐蚀、燃烧和伤害皮肤的危险特性。因而,对该类商品的出口运输包装,各单位应依照出

5、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以达到保障出口商品运输安全的目的。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以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方式出口的,并列入国际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一览表”内的蓄电池及电池(联合国编号为2794、2795、2800、3028、3090、3091、3292)的运输包装。 国际危险货物规则内的蓄电池及电池联合国编号,分别代表以下不同的电池产品类型:UN2794: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UN2795:蓄电池,湿的,装有碱液;UN2800:蓄电池,湿的,密封的;UN3028:干蓄电池,含有固态氢氧化钾;UN3090:锂蓄电池;UN3091:装在设备中的锂

6、蓄电池或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蓄电池;UN3292:含钠电池或含钠电池组。 二、受理报检 (一)电池产品出口报检 1、从2003年1月20日起,检务部门受理上述电池产品出口报检时,必须要求报检单位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对未能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出口货物,不予受理报检。 2、报检单位在申报上述电池产品出口检验时,须在出境货物报检单内注明所报检产品的危险品名称。分支局在受理电池产品出口报检时,须审核所报检产品是否属于“实施范围”内的危险品,并对所报检危险品名称予以确认。(二)运输包装出口报检 1、为

7、出口电池产品生产运输包装的企业负责向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性能检验报检时,运输包装生产企业须提供含有危包类别在内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合同、厂检合格单及电池产品的理化特性说明。属于外购纸板生产的纸箱,还应提供纸板送货单。 2、在包装性能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出口电池产品生产企业负责向检验检疫机构申办运输包装的使用鉴定。使用鉴定报检时,电池产品生产企业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包装合同、货物外贸合同、电池产品的理化特性说明及厂检合格单。(三)口岸换证报检 分支局受理上述出口电池产品的口岸换证时,必须要求报检单位提供由产地局签发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三、检验(

8、一)出口检验 1、根据所报检的出口运输方式,各检验单位应分别按照海运、空运或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检验及使用鉴定规程(SN标准)对电池产品包装进行检验鉴定。其中,技术检测工作由工业品检测中心承担。 2、性能检验按照“周期检验十抽查检验”的办法实施。具体方法是:周期检验的周期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开始时的检验周期一律为3个月。此后,凡连续3次检验合格的,其检验周期升一档;凡出现一次不合格的,其检验周期降一档。在检验周期内,各单位负责做好包装容器的抽查检验。抽查次数按1个月、3个月、6个月的检验周期档次分别为一次、二次和三次。抽查样品每次不超过两件。对抽查样品进行的试验项目,

9、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选定。当抽查检验产品不合格时,则从抽查之日起,包装生产厂不得使用该周期内的批号继续生产该种包装。 3、使用鉴定按照逐批现场查验的方法实施,各单位须做好使用鉴定现场查验记录。(二)口岸换证查验 核查货证内容为:外包装及外包装标记(UN标记,第8类或第9类危险货物标志)是否完好,是否与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内容一致。四、出证 1、性能检验出证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检验结果”栏内须注明该批包装容器的周期检测报告单编号及检验结果有效期。 2、使用鉴定出证 按国家局规定,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检验结果”栏内容应表述为:上述危险货物所使用的包装容器经

10、抽样鉴定,其适用性及使用方法符合国际海运(空运、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 五、检验业务分配 为严格执行国家局规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持证上岗制度,无检验资格人员的分支局,其辖区内包装性能检验及使用鉴定的报检、性能检验抽样、包装使用鉴定及口岸换证的现场核查工作暂由其他单位承担:1、 宝安局、机场局业务由宝安局负责;2、 龙岗局、盐田局、沙头角局业务由沙头角局负责;3、 皇岗局、蛇口局、文锦渡局、罗湖局、笋岗局业务由局本部机电处和工业品检测中心共同完成。 六、自发文之日起,请各分支局做好本辖区内电池产品生产企业、相关包装生产企业及出口单位的宣传工作。对未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的运输包装生产企业,应尽快要求其到局科技与认证处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企业从2003年1月20日起按危险货物包装规定申办出口电池产品运输包装检验。 七、各分支局应正确区分普通商品与危险货物商品,加强包括电池产品在内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把关工作,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或发现新情况,请及时与深圳局机电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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