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条例》(征求).doc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63887041 上传时间:2023-01-28 格式:DOC 页数:39 大小:1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铁路安全条例》(征求).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铁路安全条例》(征求).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铁路安全条例》(征求).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铁路安全条例》(征求).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铁路安全条例》(征求).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铁路安全条例》(征求).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路安全条例》(征求).doc(3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所属的铁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质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

2、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相关技术标准、作业规范及安全管理要求,保证所采购的物资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六条 在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铁路相关技术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单位

3、应当将有关检验检测报告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运输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应当组织进行安全技术评价。第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并组织应急演练。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4、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接到检举、报告的部门或者接到通知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九条 铁路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第十条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阶段考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置,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评价。对于危及铁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铁路建设单位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协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进行清理、拆除。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后的初步

5、设计文件组织编制施工图,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二条 铁路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程序和铁路勘察、设计技术规程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保证铁路勘察、设计质量达到规定的铁路勘察、设计深度。 高速铁路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分别具有铁路甲级勘察资质、铁路甲级设计资质。高速铁路以及其他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铁路甲级勘察资质的单位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理。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和建设规程、规范施工,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应

6、当立即通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不得自行修改设计或者继续施工。 高速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施工特级资质。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物资设备质量负责。工程主体结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转包和分包。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时明确各自的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

7、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审查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对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理。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和施工单位违规操作行为,监理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设计、建设单位。高速铁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铁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定期到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

8、查。铁路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在既有铁路上和邻近既有铁路从事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八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并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建成后,铁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交付初期运营。铁路初期运营期满后,由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

9、付正式运营。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道路与时速120公里以上或者开行旅客列车的铁路相互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既有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高速铁路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其他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未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已建成的高速铁路上方跨越修建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人行天桥等设施。设置铁路立体交叉和平交道口及其他相关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一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处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部门承担建

10、设费用;道路部门提出超过既有的道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道路部门承担;(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部门承担建设费用;铁路部门提出超过既有的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承担;(三)现有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部门和道路部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第二十二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处设置人行天桥、道路、管线等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设施功能分别交由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第二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

11、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第二十四条设计、制造或者维修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合格证,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造、维修的铁路机车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第二十六条 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合格证和铁路机车车辆验收的具体程序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许可:(一)

12、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维修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国家对铁路机车车辆重要零部件、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直接影响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实行产品认证制度。实行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第三十条 进口直接影响运输安全的整套铁路专用设备,相关制造、销售企

13、业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质量及安全性能检验检测报告、相关技术资料、该设备或者同类产品的运用业绩证明以及经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进口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还应当由使用单位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条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及索具,货物抑尘、防冻设施设备和材料,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及货物装载加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三十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产品的制造企业自行发现或者通过其他渠

14、道获知已投入使用的相关产品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环节存在缺陷,导致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出现同一性质量问题,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缺陷产品并主动召回。制造企业获知产品存在缺陷而未采取主动召回措施、故意隐瞒产品缺陷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处理缺陷产品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企业召回缺陷产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第三十三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高速铁路不少于10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

15、不少于10米,高速铁路不少于12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高速铁路不少于15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高速铁路不少于20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铁路发展的需要,组织铁路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铁路用地能满足安全保护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并报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石油、电力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商后划定。新建、改建铁路的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柱。第三十四条 时速120公里以上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封闭栅栏、围墙、安全警示标志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第三十五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为保护铁路安全的施工、作业和抢险救灾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