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休假的相关法律解释说明(重点内容整理版,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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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年休假的相关法律解释说明一、法律依据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年81月1日起施行)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年89月18日起施行)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0年94月15日)二、享受条件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2、,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三、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

3、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号)1收5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

4、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四、年休假的取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当年已休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

5、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五、年休假的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六、单位的休假安排权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七、年休假天数的折算1、入职折算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6、,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三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2离职折算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三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八、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折算2倍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天7)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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