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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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犹县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奖励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率,促进耕地保护,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通过资金投入和工程技术应用,有效解决城镇建设用地紧张和农村建设用地低效粗放利用等问题,推进我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建设,统筹城乡经

2、济社会发展。二、基本原则(一)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奖励试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二)合理补偿原则。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县人民政府对退出人给予补助。原使用人为本村村民的,复垦后的土地优先由其承包经营。(三)合理利用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进行复垦,并优先复垦为耕地。(四)统筹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应与当前的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相结合,有效整合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项目区内工程设施应与周边的沟、渠、路相互衔接、连接畅通,便于地方百姓生产生活。退出宅基地复垦后

3、,一律不得再新审批宅基地和房屋建设。三、目标任务我县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奖励预计于2014年申请试点。项目涉及全县 个(乡)镇。建设期限为2014年 月2016年 月,其中拆旧区完成期限为2014年 月 2014年 月,其中:2014年 月前完成拆旧、2014年 月前完成复垦等工程建设和种植, 年 月前完成验收。四、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试点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有效试点工作的开展,决定成立上犹县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政府督察室、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

4、粮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信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难点问题,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政策。领导小组下设督察组和办公室:督察组设在县政府督察室,县政府督察室主任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成员,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进度通报;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主任,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奖励试点项目的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做好政策宣传、矛盾协调、纠纷处理等工作,负责退出宅基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果树等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和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等工作,负责复垦前土地权

5、属登记、复垦后土地的分配发包,负责落实耕种主体、耕种以及后期管护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验收。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粮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管工作。五、资金保障本试点项目预计总投资约 万元,涉及宅基地退出搬迁补偿安置和复垦等实施资金、安置补助费、管理经费、成果编制费等资金,由县财政局筹集投资,按照“专户管理、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执行。(一)实施资金。县财政按验收批复的退出宅基地规模面积以 元/M2标准包干。1、退出宅基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拆迁要求:达到瓦梁等已拆卸、竹木等已砍伐,并搬迁到项目区外,施工队伍可以进场,对拆旧点内的所有留放物可自由处理)、落实管护和耕作主

6、体、种植农作物和后期管护等工作所需资金,按 元/ M2由拆旧点所在乡镇政府包干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其所有的退出宅基地已全面完成拆迁补偿,施工队伍可以进场施工,经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核实后, 按该乡(镇)退出宅基地总规模先拨付 元/ M2实施资金;竣工后验收前落实了管护和耕作主体、种植农作物,完成了与验收相关的工作后,再按 万元/ M2拨付实施资金,剩余 元/ M2实施资金待下达验收批复后按实际新增耕地核算并拨付(多退少补)。2、落实耕作主体、种植农作物,抓好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费用按 元/平方米拨付。在工程完工申报验收前落实了耕作主体(凭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并种植了农作物的(必须达到验收要求),

7、按预计新增耕地面积 元/平方米拨付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新增耕地管护较好并仍种植了农作物的,再拨付剩余费用。3、退出宅基地复垦施工费用(工程款)按 元/平方米进行公开招投标,工程款凭税务发票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并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二)安置补助费:农民安置点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建设,优先妥善安置需安置的农户。并结合我县移民搬迁进城进园集中安置工作方案搬迁安置“三享受一支持”的补助标准,从危旧土坯房改造资金中据实支付。(三)管理经费:为鼓励开展宅基地退出试点工作,管理经费按拆旧区总规模以 元/亩包干,涉及乡(镇)政府、村级和县国土局各 元/亩。管理经费在本方案批准后一个月内拨

8、付 元/亩,余款在项目验收后拨付。(四)成果编制等费用:项目组织申报至验收中涉及的勘测定界测量费,实施规划编制费,复垦设计与预算编制和评审费,项目拆迁施工放样费,监理费,招投标代理费,市、省竣工验收费,根据项目进展实际支出在另行拨付。六、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 月 日前)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召开项目退出宅基地试点村小组长、村组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动员会,深入广泛宣传试点项目的重大意义。通过发放宣传单和征询意见表积极争取村民的支持与认可。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疑问要高度重视,及时解答和解决。积极动员村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二)准备酝酿阶段(2014年 月 日- 月 日)各乡(

9、镇)政府要成立坚强有力的领导小组,制定周密、详细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详细调查统计退出宅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坐落、类型、成新度、数量、权属,核算拆迁补偿的标准、金额,并与权利人充分协商,征得户主签名认可;妥善做好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过渡,制定安置方案以及安置点规划和建房计划。(三)拆迁安置阶段(2014年 月 日- 月 日)组织工作组深入退出宅基地试点村,在程序和补偿安置到位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规范有序”原则拆除和清理退出宅基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祠堂、古树可依实情保留)。大力推进拆迁、补偿和安置各阶段工作,做到无纠纷、无阻扰、无信访,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确

10、保复垦阶段工作时序和质量。按照 “一户一宅”制等法律规定,可自愿选择以下其中一种安置方式。1工业园区安置。在县工业园区建设移民搬迁进城进园集中安置房,工业园区安置房五年内不予上市交易。2.圩镇社区、中心村统规自建房安置。在确定为整体搬迁村庄范围内的移民搬迁户,如不选择到县工业园区购买安置房,可选择在乡镇圩镇社区、中心村新农村建设点或为危旧土坯房改造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等要求自建移民安置房,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楼层不超过三层。3县城商品房安置。鼓励在整体搬迁村庄范围内的移民搬迁户到县城购买商品房安置。4.在整体搬迁村庄范围内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等五类人员,

11、全部纳入乡镇统建安置房。补偿工作尤其重要,直接关系到工作的开展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要从群众的利益出发,坚持“标准从高、要求从严、时间从紧”的原则,切实把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具体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县现行的标准予以补偿。对房屋已倒塌、一户多宅的宅基地原则上不予补偿。(四)复垦阶段(2014年 月 日至 月 日)退出宅基地涉及的房屋、土地和其他附着物依法补偿并清理到位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组织县土地整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复垦施工须按照施工规划设计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按照便于生产生活原则,确保符合项目竣工验收标准。(五)耕种阶段( 年 月 日至 月 日)各乡(镇

12、)必须从早谋划,提前落实好耕作主体,选择适合当地种植的农作物品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种植并抓好后期管护工作,最好选择种植大户承包种植。(六)验收阶段( 年 月前)项目竣工后,由县政府组织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自验,自验发现的问题由相应的责任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验收。退出宅基地试点范围必须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实施,既要保证项目验收的数量和质量,又要保证项目的实施位置不改变,规模不突破,确保顺利通过验收。七、奖惩措施1、项目竣工验收后,各乡(镇)通过退出宅基地获得的周转指标可用于本乡镇城镇建设用地,其自用建新区用地指标按该乡(镇)复垦后实际新增耕地面积的 %核算。

13、自用指标小于核算指标的,按面积差额以 万元/亩由县财政奖励给该乡(镇);自用指标大于核算指标的,按面积差额以 万元/亩由该乡(镇)向县财政缴纳用地指标使用费。2、建新区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土地出让金需先全额上缴县财政,尔后按 %返还各乡(镇)政府用于发展乡(镇)村公益事业、集镇和村部建设。3、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和规划设计要求下完成建设任务的,每推迟一个月,按未完成复垦土地的面积以 元/亩的标准核减工作经费。4、未能如期完成复垦区拆迁安置、清场而造成项目无法施工、竣工的,暂停受理该乡(镇)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并取消评先评优。5、上述奖惩资金待上级国土部门下达验收

14、批文后据实统一结算。八、部门职责1、县政府办负责各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2、县政府督察室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进度通报。3、县财政局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项目预、决算等工作。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工程招投标、土地复垦、工程管理、技术指导、资金拨付审核、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5、县监察局负责项目招投标及建设的监督工作。6、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审计等工作。7、县水利局负责项目区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等工作。8、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区及周边农业环境的保护和监管。9、县农业和粮食局负责项目复垦地块的质量监督检查、新增耕地土壤检测等工作。10、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协调、管理及监督等工作。11、各乡(镇)政府负责项目退出宅基地试点村的拆迁安置、地上附着物补偿和清理、权属调整、纠纷调处,落实复垦后新增耕地的耕作主体和种植,工程管护主体及其后期管护等工作。12、县司法局负责项目区涉及的争议事宜进行人民调解。13、县信访局负责项目区涉及来信来访的调处。14、县公安局负责项目工程实施期间安全稳定、依法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等工作。15、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等工作。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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