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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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业技术文件 / DOCUMENT TEMPLATE 编号: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完整 正式 规范)编制人:_审核人:_日 期:_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说明: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 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应

2、用指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_)、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管理, 包括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体系, 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 诉讼(仲裁)案件处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 商标管理,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 法治宣传教育及普法宣传工作, 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及风险辩识、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管理, 法治建设的考核管理, 等。 本制度所称法律风险, 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

3、或运用法律不当而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处于其他不利状况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风险管理, 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 通过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 培育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决策, 是指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需要集体审议或决策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 是指公司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和协议。 本制度所称的规章制度, 是指公司董事会和总经

4、理办公会分别制定的的对内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 是指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 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 并取得一致意见, 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决策层为主导、全体员工为主体、总法律顾问和法务机构为主力的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中指董事长和总经理)是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履行

5、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 落实上级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六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直接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授权公司有关领导具体分管法务工作。 第七条 公司法律合规部是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主责部门, 履行以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普法宣传工作, 增强新入职员工、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与维权意识; (三)对公司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规章制度及公司重要决策等进

6、行法律审核; (四)对公司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查管理; (五)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及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进行管理; (六)对公司诉讼(仲裁)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管理; (七)对公司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进行管理; (八)对公司商标事务进行管理; (九)收集公司内外部法律环境信息, 并根据公司的法律风险状况变化及管理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新调整; (十_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 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发文审批程序。 第十_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或决策。 第十_大决策事项的合同, 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应当

7、在合同签订前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 应当提供已经通过集体决策的证明文件。 第十_大决策事项或重大投资安排事项, 应当由有关部门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进行评审, 并由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审核。 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 确保法律审核成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重要事项在审议或决策前不可逾越的环节。 第二十_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时, 应当在法律审核后(属于公司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 还需要由法律合规部交付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董事会决策, 再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 报公司总经理和/或董事长审批。 公司集体审议或决策通过后, 还需要

8、向省国资委履行报批程序的, 由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程序。 第七章 授权委托的管理 第二十_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 第三十_大事项, 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实际需要, 建立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 对列入清单的重大事项由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分别进行审核。 第三十_大事项清单可以动态调整, 由总法律顾问提出并按程序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_大事项清单应当及时抄送省国资委。 第三十_大事项, 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分别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 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双方意见有分歧的, 如属于一般分歧, 最终法律

9、审核意见由总法律顾问确定;如属于重大分歧, 总法律顾问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决策层和省国资委。 第九章 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 第三十_大权益和造成重大影响的, 法律合规部应当自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及时将包括法律合规部法律意见书、主要案情、分析预测、处理方案内容的专项报告经由总法律顾问签字、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后, 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_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应当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应当听取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 (二)应当交由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的; (三)应当采纳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的。

10、 第六十条 法律风险事项因法律顾问审查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应当追究法律顾问失职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和外聘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应当印发关于转发执行本制度的通知并明确具体的法律合规管理职能部门, 并报法律合规部备案。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或印发关于转发执行本制度的通知并明确具体的法律合规管理职能部门, 并报法律合规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 2 页/共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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