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及实施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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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及实施1、怎样写安全生产经费计划2012 年度安全生产经费使用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供给, 确保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相关经费使用的及时、到位、落实,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临 时设施费用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年度安全生产资 金投入计划。一、本计划暂按上年度施工产值的5%。作为财务预算列支的安全生产资金储备,由公司财务部专项储存,划拨至安全生产资金保障专项资金账户,专项用于安全生 产,并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司管理。 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项

2、目安全科提出, 报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 (一)安全管理资金: 1、安全教育专项资金。安全教育专项培 训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 标语、幻灯及教育光盘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由公司统购的物品,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下拨,列项目成本。 由项目自购的物品,由项目直接列项目成本。 2、 劳动防护用品资金。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劳动保护用品。用品采购要严格 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 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废更换申请。对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必 须退货

3、,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由行为人和批准人承担责任。 由公司统购的物品,根据 项目实际需要下拨,列项目成本。 由项目自购的物品,由项目直接列项目成本。 (二)项 目管理资金:由项目按合同总造价的1%预算安全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安 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单位或施工项目 的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采取可靠的 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安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 后果承担责任。 三、公司安办要加强对项目或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

4、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 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责令停 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对项目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当场处罚。 四、项目或施工现场要对安全 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使其符合技术指标、安全性 能,满足施工生产的安全需要。 以上计划望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未列问 题请及时与安全生产办联系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使用要怎么做?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1)工业伤亡事故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 至 3 人(包含3 人);或重伤

5、1 人;或直接经济损 失 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 人以上;或重伤2 至5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 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至 10 万元(不含 10 万元)。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 10 人以上;或重伤 5 人以上;或死亡 2 人以上;或 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不含10 万元)。(2)火灾、爆炸事故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 人以上(含 10 人);重伤 20 人以上(含20 人),死亡、 重伤20 人以上;受灾50 户以上(含50 户);直接财产损失100 万以上(含100 万)。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重伤

6、10 人以上(含10 人),死亡、 重伤 10 人以上;受灾 30 户以上(含 30 户);直接财产损失30 万以上。 一般事故,指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火灾、爆炸事故。(3)环境污染事故 一般事故: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不含2 万元)以下;或人员发生一 般中毒症状,不会导致残疾后果;或企业形象和集体安定受到一定影响;或对周边环境(人、 物)造成一定危害。重大事故: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万元以至 10 万元;或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 状,可能导致残疾后果;或企业形象和集体乃至社会安定受影响;或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特大事故:是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或人群发生明显

7、中毒症状; 或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4)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2 人以下(含 2 人),无人员重伤或死亡,经济损失不 足 1 万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 人以上(含3 人);或重伤1 至 2 人;或直接经济损 失 1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 至10 人;或死亡1 至 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 万 元至 30 万元(含 30 万元)。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 人以上;或死亡3 人以上;或死亡2 人同时重伤 5 人以上(含 5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应该从

8、哪些方面写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写。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 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 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 元;(三)露天矿吨煤5 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 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 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 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 元,地下矿山每吨

9、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 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 元,地下矿山每吨4 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 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 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 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 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

10、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 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 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 程、通信工程为 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 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

11、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 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 万元至1 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 逐月提取:(一)营

12、业收入不超过1000 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 万元至1 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至50 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 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 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

13、新改 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 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 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 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 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

14、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 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 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 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15、(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 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 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 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 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 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 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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