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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税总就3类补贴的财税处理给出权威答复税务筹划优质文档2015年,按照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要求,税务总局共办理“两会”议案建议提案349件,其中,议案3件、建议244件、提案102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以下是税务总局对1927号建议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成本费用列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时,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进
2、行核算。其中,支付给生产部门人员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给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根据职工身份不同分别在相应的成本费用中列支。二、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
3、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由于国家税收制度与企业财会制度规范的目的不同,两者之间将产生一定的差异,这是为了防止税基受到侵蚀,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
4、在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您在建议中反映的企业福利费超支问题,对于其中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按本公告规定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或缓解福利费超支问题。总而言之,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