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区域性集体合同排版(工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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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相城区区域性集体合同书审 核 报 送 表区域名称企业总数职工人数已建工会企业数已建工会企业职工数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甲方)职务(乙方)职 务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甲方代表1乙方代表1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甲方代表2乙方代表2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甲方代表3乙方代表3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甲方代表4乙方代表4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合同有效期限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合同报送时间20 年 月 日送达审核通知时间合同登记编号备注相城区 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区域内职工一方与企业方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内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2、工会法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由区域职工协商代表与区域企业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后签订。第三条 本合同对区域内所有企业和企业内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协商签订的区域性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和区域性劳动安全专项集体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大会讨论,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五条 企业招聘职工时,不得扣押职工任何有效证件,不得收取押金或要求其提供担保。第六条 企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职工列入本单位职工名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

3、面通知后,职工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工会组织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企业对职工做出开除、除名和辞退决定,应征求工会意见,并依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 劳动报酬第九条 区域内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第十条 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并提供支付清单,每月最少支付一次。第十一条 区域内企业每年与工会协商,就职工工资的调整与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

4、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方式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职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与工会协商,依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劳动定额。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应根据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批准后实行。第十三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应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企业须事先提出加班计划和理由,与工会和加班职工协商后执行,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代表职工

5、予以制止,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十四条 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企业原因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支付日工资300%工资报酬。企业安排职工休假,但职工自愿放弃休假继续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 %的工资报酬。第五章 社会保险、职工福利第十五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按照相城区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当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七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职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不断提高福利水平。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第十八条 本区域内企业经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劳

6、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第十九条 本区域内的企业对女职工及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经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七章 劳动纠纷处理第二十条 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可以申请调解、仲裁直至诉讼,工会组织予以支持和帮助。第二十一条 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出现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表述不一致时,职工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表述。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区域双方协商代表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小组,检查督促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处理集体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内容的,须按照程序重新协商签订。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7、,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提请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协商代表进行协商,重新订立本区域内的集体合同。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需经区域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本合同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并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每位职工。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及区总工会各一份。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附件1:区域性劳动安全卫生

8、专项集体合同 本合同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省、市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本区域内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协商一致签订。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企业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施的更新改造,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3、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安排其从事作业。4、企业根据各工种

9、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查处。5、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也应定期进行体检。并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6、企业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7、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应及时报告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8

10、、企业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时,工会应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健康的重大问题,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审议通过。9、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10、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行政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 11、补充内容(1) (2) (3) 附件2:

11、区域性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本合同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省、市有关条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1、企业保障女职工获得平等的劳动权益,实行同工同酬。2、逐步提高区域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使之与本区域内女职工比例相适应。职工协商代表中应有女性代表,并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3、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4、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休息休假及待遇。5、企业应对女职工节育手术假、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6、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结束为止。7、企业应按照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营养补贴、围产期保健补贴、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关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8、企业应按照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给予女职工相应的待遇。9、企业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并提供相应的费用和时间。10、补充内容(1) (2) (3) 集体协商会议情况记录协商时间: 协商地点: 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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