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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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逃税罪司法解释有哪些逃税罪是一种涉及税收的犯罪,生活中常见的触犯逃税罪的主体为单 位,其采用虚假的手段进行申报或不予申报税收,从而到达逃税款项 缴纳的目的。除了刑法外,我国还制订了相关司法解释来规范逃税罪。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逃税罪司法解释有哪些。一、刑法基本规定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 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 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 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

2、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 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 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 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除外。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 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3、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 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 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 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 先由税

4、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OO年五月七日第五十七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 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 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

5、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 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9 号 2002-4-17第三条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 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

6、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200233 号 2002-11-7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 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

7、取所缴纳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 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 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 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 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第二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 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 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8、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 申报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 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 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 义务人在五

9、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 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 抵罚金。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 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 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 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 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 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

10、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 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 的比例确定。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 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 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 比确定。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 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五、海关总署关于偷税、逃税的走私案件如何处理税款问题的批复1986年12月3日一、对于偷税、逃税构成走私,并将有关物品没收的案件,在变价处 理走私物品时,考虑到查处走私案件需要开支一定的费用,而且有百 分之五十的变价款是上交国库的,因此,在走私物品变价后可不再予 以补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二、对于偷税、逃税案件确定按走私案件处理而又免予处分或仅科处 罚款的,仍应照章补税。如走私人纳税有困难时,可向海关请求减征 税款。三、我署(86)署货字第37号文转发的国发(1985) 136号文第三款末 句“其中免税进口的,必须照章纳税”,此系指接受捐赠而予免税进 口的二十四种商品,经批准运出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和广东、福建 两省时,应照章补税。至于依法按走私没收的物品,在运出上述地区 时,仍可比照第一项规定办理,不需予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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