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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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姓 名: 孙 旭 华 学 号: 051180083 学 校: 漯 河 电 大 指导老师: 郭 晓 果 写作时间: 2007年9月 目 录内容摘要3关键词3一、劳动法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4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意义5(一)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意义5(二)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5三、当前我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执行状况6(一)国有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保护状况6(二)合资、外资、私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状况6四、加强我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制监督

2、7五、结语9参考文献10 论 文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也不断进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地位普遍受到关注。由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着特殊的生理特点和身体条件,及他们在社会发展中担负着特殊的任务,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要给予特殊保护,严格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所不能从事的一些职业,不宜的工作环境,特殊的福利制度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是劳动法追求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利方面人人平等的最终社会目标的体现,是我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意义、现状以及加强法制监督的措施的阐述来说明加强女职

3、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制监督的作用。关键词:劳动法、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制监督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一、劳动法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劳动是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的、有目的的活动。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的发展。马克思说:“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这是每个小孩都知道的。”因此说,劳动是人类社会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在劳动中必然形成一定形式的社会劳动关系,即人们在劳动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类的存在离不开劳动,而在劳动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正是以后劳动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如果这种关系

4、是良性的、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对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都是积极的,就能促进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反之将造成很大的危害。劳动法的产生,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为协调劳雇双方利益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颁布某些改善劳工条件的法律。劳动法自19世纪初以工厂法的形式出现至今,随着各国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化,社会制度的变革以及各国劳动者为改善自身条件的努力,劳动法的立法发展到今天也不断得到发展。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在当代各国劳动法中,一般都制定了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时标准、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最低就业年龄等。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是强制性的,各国劳动法发展的总

5、的进程,对协调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各国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意义女职工,是指一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劳动者,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未成年工是指处于法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劳动者。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他们的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也不断进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地位普遍受到关注。由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着特殊的生理特点和身体条件

6、,及他们在社会发展中担负着特殊的任务,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要给予特殊保护,严格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所不能从事的一些职业,不宜的工作环境,特殊的福利制度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是劳动法追求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利方面人人平等的最终社会目标的体现,是我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其重要意义在于1、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进步于发展,以社会公平、人的权利充分得以实现为重要标志。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法律保护制度,正是基于这一社会目标而建立并为这一目标发挥作用的。2、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无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还是对未成年工的特

7、殊保护,都有利于提高人口的质量。而人口的质量和劳动者的基本素质的提高,又成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本条件。3、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一个民族的兴旺发达,首先取决于该民族人口的兴旺发达。女职工担负的孕育下一代的特殊社会使命,未成年工是劳动力的后备力量,对他们给予健康、安全以及生活等方面的特殊保护,必然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二)、上述重要意义决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种宏观调控性质的法律保护。它基于社会公平而产生,并为促进社会进步发挥作用。因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基本

8、规则和标准,不是依据短期内在经济上是否有力可图,或者依据一个小范围的标准制定的,而是从社会的长远利益以及社会的整体利益着眼来确定的。如妇女产假期间发给津贴,哺乳时间算作工作时间等规定,都不是依据特定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计算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其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具有高度的法律强制性。由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生理上的特殊性。因此,为消除生理差异而制定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具有高度的法律强制性。这一法律特征,决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能就国家关于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进行约定。凡是不符合国家立法规定对女职工和未

9、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条款,不论其是否经该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同意,一律无效。 三、当前我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状况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是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国有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保护工作出现滑坡以往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由于有良好的工作传统,有一套严密的工作程序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对于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都能严格地执行。有的企业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方面甚至有一些优厚的条款。近些年随着有的企业受市场经济的冲击,企业效益

10、不好,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出现滑坡现象。在那些效益差的企业中,全面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利益经常得不到保障。而有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把提高经济效益与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立起来,不愿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另外,有些企业的劳动保护设施年久失修,部分设施甚至已无法使用,投资改造或重建者甚少,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质量下降、数量减少已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二)合资、外资、私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问题突出近几年来,合资、外资、私营企业作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异军突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

11、角色。而这些企业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女职工是企业的主力军,人数占到了绝大多数,在这些企业中,女职工迫切需要得到劳动安全和保护。但是,近几年来的工作使我们得知,这些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问题相当突出。主要的表现:1、女职工产假待遇不落实。女职工担负着物质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双重任务,其付出的劳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实际生活中,女职工付出的艰辛不仅得不到尊重反而遭到歧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本应得到保护却不受重视甚至遭到歧视,有的企业女职工的产假时间不满90天;有的企业女职工的产假工资被打了折扣;有的企业甚至不给生育女职工发一分钱;有的企业不报销任何生育费用;还有的企业不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等

12、等,更有甚者,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分年龄段签,有意识地避开了女职工的生育期,女职工小李去某企业应聘,企业出示的招聘说明中规定:怀孕女性不得应聘;还有些企业规定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允许怀孕,甚至出现过有企业强迫怀孕女职工流产,否则就要解聘的案例,现在很多大中城市的三资企业中的女性超龄不敢结婚,结婚不敢生育的现象非常严重,通过走访得知,她们大多数人不是不想要小孩子,而是不敢要,生怕怀孕后自己辛苦打拼下来的职位保不住,因为现在的企业很多和职工签的是一年的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即使明知道自己有生育的权益,但是由于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往往不敢主张法律赋予的权利。2

13、、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在三资企业中,大部分的女职工是农民打工妹,她们流动性较大,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以备将来,普遍满足于有活干,有饭吃,有钱挣,从主观上缺乏对自己保护的意识和要求。有的女职工在怀孕后仍主动要求和其他职工一起加班加点,为的是多挣几个加班费。在谈到生育费用的报销问题时,有的女职工竟说:“自己生孩子,怎么还需厂里报销?”3、私营企业中对未成年工不执行特殊保护,同工不同酬,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等,我们看到在一些小饭店和一些小型私营企业,老板为了降低成本,录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现象非常严重,并且他们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相当大

14、,而工资待遇非常低;媒体报导有河南籍未成年打工妹被骗到浙江一带做鞋,老板所用生产原料对人体严重有毒,然而这些打工妹吃住都在生产车间,环境密闭不通风,导致几个人身体极度恶化,死掉几人,然而老板却推卸责任,这些女工和未成年工不要说特殊保护,甚至连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四、加强我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制监督在我国整个劳动法制建设中,与其他方面的劳动法律制度相比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具有立法时间早、立法层次较高、立法基础好的特点。与其他许多国家比较,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已形成体系,法律、法规的内容涉及面亦比较全面。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我国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立法时间较长,例如: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1988 年颁布实施距今已有18年,在“入世”的背景下,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加剧和企业改制的交织,面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新变化,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新的情况。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现实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不是现有的法律和法规条文本身的问题,而是用人单位执行法律的问题,或者还有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是否完善这一问题。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本身的问题,并不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立法所能解决的问题。如果要想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问题得到彻底的贯彻,那么在企业的用人机制和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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