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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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甲 方: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 方 :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为推动双方的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 势互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全面业务合 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自愿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 相互支持、 相互促进、 共同发展。( 一 ) 甲乙双方相互支持为对方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 质服务,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有关 业务合作形式及具体合作内容进行深入

2、探讨。( 二 ) 双方在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xx 分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共同制定合作计划并各自 下发分支机构执行。 甲方授权其分行及直属分支机构, 乙方授权 其分/ 支公司就本协议所指合作范围进行具体内容洽谈。双方分 支机构在具体推进业务合作时, 均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和合作计划 的有关约定, 在本协议的基础上,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签订具体的实施协议,推进全面业务合作的深入发展。( 三 ) 双方要强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完善双方员工 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共同加强对银行、 保险业务重点环节的监 督管理,建立健全双方银保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相关规章制度,

3、 确保银行、保险业务的长远、健康、稳健发展。第二条 业务合作范围( 一 ) 保险业务合作 ;( 二 ) 银行存款业务 ;( 三 ) 投资理财业务 ;( 四 ) 融资业务 ;( 五 ) 银行卡业务 ;( 六 ) 电子商务 ;( 七 ) 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第三条 银行保险合作关系的管理为确保双方合作目标的实现, 甲乙双方协调各自内部相关部 门对双方的全方位合作进行规范和管理,定期沟通业务合作情 况、交流相关信息。 xx 地区银保代理业务由乙方 xx 中心支公司 负责落实,其它地区银保代理业务由乙方对应分/ 支公司负责对接落地。具体的银保合作业务将由甲乙双方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另行专门签署针对具

4、体业务的专项合作协议,以具体合作协议为准。第四条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针对甲方正在推进的农村金融服务、 艺术品金融服务、 小微 金融服务、 创业金融服务等金融创新方面的风控需求, 乙方积极 推进履约保证保险服务创新, 推出适合金融市场拓展和银行避险 需求的创新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第五条 银保代理业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 门的政策规定,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在符合法律法规、 监管 政策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 甲乙双方可签订代理保险产品 协议, 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代理收取保险费和代理支付保险金 等银保代理业务领域进行合作。 除常规保险产品外, 乙方可根据 甲

5、方市场拓展和发展的差异化需求, 研发适合甲方所在市场需求 的保险产品。第六条 银行存款业务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 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账户和支出账户, 在资金结算、协议存 款等领域对甲方进行倾斜 ; 具体业务合作协议中甲乙双方应约定 按保险业务量配比的乙方向甲方存放的协议存款额度; 甲方按照 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乙方积极做好各项资金结算服务工作。第七条 投资理财业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双方加强在理财产品联合设计研发 等方面的合作。 在同等条件下, 乙方应优先选择甲方提供及推荐 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专项或综合理财计划等本外币投资理财产 品,以及由甲方设计、推荐的

6、低风险本外币投资产品。 在确保双 方利益和同等条件下, 在甲方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时, 乙方优先 选择甲方代销的基金品种。第八条 融资业务甲方与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银行间同业市场融 入、融出资金和进行债券交易时, 在确保各自利益的前提下优先 购买对方发行的债券。 甲方在自身流动性安排框架下, 同等条件 下优先为乙方提供融资便利。第九条 银行卡业务( 一 ) 在同等条件下, 乙方应优先选择甲方提供的公务用卡解 决方案,选择甲方公司卡产品作为代发工资专用卡; 将甲方的公司卡产品指定为商务活动支出专用卡 ; 甲方为乙方安装财务 POS 设备或提供网上银行等工具, 为乙方提供公司卡对账单, 并根

7、据 乙方需要提供详细的层级报表,协助乙方提高商务支出管理水 平。( 二 ) 甲乙双方利用各自优势资源, 联合开发针对双方客户共同需求的联名卡产品,共同拓展联名卡的各项增值及优惠服务, 以联名卡为载体为双方客户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 三 ) 乙方在同等条件之下应优先选择甲方作为信用卡业务 合作伙伴,通过甲方信用卡办理财险批发和零售类结算收单业 务,开展分期付款、见费出单、特惠商户等收单业务合作。第十条 电子商务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银行、 保险业务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应用研 究,合作开发有关项目。甲乙双方加强网上保险业务合作。甲方在同等条件之下优 先与乙方开展网上保险合作,在甲方网站上代理销售乙方的保

8、 险产品, 共同发展网上保险业务。 在甲方网站代销的乙方保险产 品,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设计要求提供相应产品展示、 介绍、购买 等页面,并应每年不少于两次针对甲方网站代销的保险产品举办 优惠活动。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客户身份识别甲方与乙方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和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 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等法律规定要求, 相互提供必要的 协助,采取有效地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措施, 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业务实际发展需求, 制订科 学合理的培训计划, 积极、认真

9、地对甲方开展保险基础知识、 保 险法律、 业务知识培训、 保险单证管理培训反洗钱知识培训和职 业道德教育培训。 双方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 履行反洗钱 义务。第十二条 商业贿赂的禁止( 一 )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商业贿 赂的法律规定,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 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个人利益,包 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 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 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而且在协议中明示之利益必须以转账方 式划至协议对方之对公账户, 不得以现金或转账或其他任何方式 支

10、付予个人。( 二 )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 贿赂行为。 任何一方或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前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 行为, 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 惩处。 构成犯罪的, 任何一方有义务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举报犯 罪行为,使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一方或一方经办人员受到刑事法律 惩处。( 三 )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规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 ) 本条所称 其他相关人员 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 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经办人的 亲友。第十三条 保险欺诈的禁止( 一 )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投保人

11、、 被保险人或事件受 益人伪造或编造文件、资料、单证、收据等欺骗乙方。( 二 ) 凡违反上述规定, 一经发现,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 方经济损失,并要求甲方支付涉案金额2 倍的违约金 ; 涉嫌犯罪的,乙方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 由乙 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 未经对方许可, 不 得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双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以及双方在合 作过程中共同开发编制的成果、 资料信息或其他在签订、 履行合 同的过程中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法律法规、 金融规章另有规 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争议

12、的解决有关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争议, 由甲、 乙双方友好协商, 妥善处理和解决 ; 协商不成的,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第十六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协 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经双 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能变更或终止 ; 未达成书面协 议前,本协议依然有效,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在合作过 程中,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另一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本协 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十七条 协议的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 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 自动延长 两年。第十八条 协议的生效本协议壹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各执贰份, 自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法定授权代表 : (签字 )乙方法定授权代表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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