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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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以及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进行扩面提标,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奖励扶助制度范围,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同时提高两项制度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计生民生工程政策,2013年起,对原政策规定作适当调整,特制定本方案。一、政策内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包括两项具体政策:(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

2、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2012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或14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双提”制度: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女性年龄由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截止2012年12月31日止年满55周岁

3、的,即195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对所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每人每月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提高标准。(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135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45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11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

4、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2012年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比照“双提”政策,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手术并发症)对象也给予提高标准,实行“单提”,即:对所有符合特别扶助(手术并发症)条件的对象在上级规定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5、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009年起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2)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二、资格确认(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

6、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3.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两项制度对象资格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扶助及“双提”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1、本人申报;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7、处)初审;4、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5、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进行回访。奖励扶助及“扩面提标”对象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确认结果须分别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布10天。特别扶助对象县级确认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在申报对象所在村(居)、组公示。往年确认对象每年需经审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退出扶助范围。扶助及“扩面提标”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同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三、资

8、金筹措、管理和发放(一)资金筹措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铜陵县由中央、省与市按5:4:1比例承担,市区由中央、省与市按5:3:2的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我市“扩面提标”增加的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与省按5:5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二)资金管理和发放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家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开展奖励扶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

9、费予以保障。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各区自行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

10、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明确专门人员和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

11、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实行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四)各地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普惠政策时,应在坚持公平原则基础上,兼顾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做好新农保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促进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衔接与兼容。鼓励各县区从实际出发,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多种形式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保障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五)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下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和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各县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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