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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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的计划生育行为,促进居民有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方面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县、乡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居委会计划生育事务实行民主决策,群众参与,公开监督,合同管理,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生部门的指导帮助。 第三条本章程经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对个体居民和外地来本地暂住的流动人口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四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居民计划生育权利

2、义务 第五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或在本居委会拥有户口、房产、土地租用权三者之一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居民在计划生育方面享有以下基本权利:有权选举和当选村民代表; 有权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生育政策,自主制定家庭生育计划,按照节育政策,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方法; 有权要求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结婚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政策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指导的服务。 有权要求村委会按照规定兑现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帮助办理计划生育方面的证件。 有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抵制和向上反映非法侵权行为。 第

3、六条本村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早婚早育,不政策外生育,不鉴定胎儿性别,不私自人流引产、不弃婴溺婴、不非法收养、不包庇收留逃避计划生育的人员、不阻挠计生执法、不无理越级上访; 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外出3天以上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期间,每个季度向村民委员会提供所在地县(市)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三查”证明。接纳外来育龄人员居住或出租房屋的,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流入育龄妇女的婚育情 况,并督促其办理、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自觉接受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按时参加计划生育的培训学习和村委

4、会、计生协会组织的各项计划生育集体活动; 按要求如实反映本人和本村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三章村民计划生育自治组织 第七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自治的决策机构,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在计划生育方面行使下列权利: 听取和审议村委员的计划生育工作报告,评议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决定本村计划生育重大事项; 改变和撤销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的不适当决定; 建议撤换不称职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常务理事机构,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村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实行村委会主任主持下的分工负

5、责制。村委会设专职计生副主任、计生服务员各名,服务员可以由村妇联主任或乡村医生兼任,各村民小组由妇女组长或计生协会理事协助做好计生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计划生育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为育龄人口提供宣传教育、结婚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服务;与年满8周岁的村民订立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指导村民制订家庭生育计划,落实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措施,支持村民树立新的婚育观念和风尚; 兑现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扶持计划生育困难户脱贫致富,帮助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依照本章程和计划生育穦合同书的规定,纠正村民的违章行为,追究违约责任。配合政府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员落实法律责任; 依照

6、政策筹集和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其全部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本村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依照协会章程选举 产生和开展活动,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发挥桥梁纽带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章村民计划生育自治程序 第十二条村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以村人口学校为阵地,以倡导婚育新风,讲解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计生政策法规知识,传授生产技术、经营知识、项目信息为基本内容;学校根据不同对象分类开课,根据农活忙闲不定期授课,每年不少于4次。 第十三条村民计划生育自我管理以“自治章程+管理+家庭生育计划+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协会章程”为规范,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督促。计划生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

7、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十四条村民计划生育自我服务以服务室为阵地。根据村民的需求,由镇计生服务站与已婚育龄妇女订立计划生育服务合同,为其建立生殖保健服务手册,由服务站室按照服务规程共同提供优惠系列服务。 第十五条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正当要求被无理拒绝时,可通过计生协会向村委会提出质询,村委会应认真受理和作出说明,并立即改正不适当的决定。 第五章村民计划生育自治奖励措施 第十六条村民享受条例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各项奖励、优待、帮扶和生殖保健的优惠服务。 第十七条村民违反条例和本章程以及计划生育合同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政策外生育的,依照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村章程,不按

8、计划生育合同履行村民计划生育义务的,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阻挠、妨害、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视其违法犯罪的具体情节,分别报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已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章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村委会解释。章程的修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议,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202X年5月29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9、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计生宣传管理员等两委班子成员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的贯彻执行;参与本村年度人口计划的制定。人口

10、计划和生育指标的落实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 育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等。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证明、证件。 (三)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每年单月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及各项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为

11、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 况、违规违纪处理情况,公布内容要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五)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履约责任金。第五条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享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各项优先优惠政策,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有参与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生育关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和村委会其他工作。 (五)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的履约责任金。 第六条村

12、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前检,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禁止非婚怀孕和无证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健康检查证明。 (五)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200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

13、(六)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 (七)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 (八)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镇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委审批。准予生育二孩后,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0元,生后当月必须申报婴儿出生,并在5天内落实绝育措施。 (九)不得非法拾婴、弃婴。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不按时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赔偿每个育龄群众每次10元;

14、不按时通知健康检查,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2元。不按时兑现相关优惠政策,赔偿优惠对象50元。 第八条村民的违约责任: (一)育龄妇女不按时参加计划生育学习培训,向村委会每人每天交纳宣传服务费0元。 (二)育龄妇女不按时接受“健康检查”的,村委会收取违约金每天10元,直到接受服务为止。 (三)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妇,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收取违约金40元天,直至落实为止,并将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其落实措施的手术费用自理。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未按时寄回暂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证明,在履约责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违约金0元。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员承担履约责任,外出人员及其家属,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对收留外来政策外怀孕或生育的村民收取每次00元或1000元的违约金。 (八)对非法拾婴或弃婴的村民除按政策规定处理外,村委会收取违约金50元或10元。 (九)外流人员政策外生育,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和按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加收违约金5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村委会征收各种款项必须出据财政统一收据,否则交纳人有权拒交。 第十条计划生育违约金、履约责任金由村委会收取,实行“村收镇管、财政监督”,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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