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大纲2012+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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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02月国际商法期末考试复习大纲一、主要知识点分布1、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地域管辖:原告起诉被告在被告所在地起诉特殊情形:1)合同纠纷:除了在被告所在地起诉还可在合同履行地起诉2)侵权纠纷:除了在被告所在地起诉外还可在侵权所在地起诉专属管辖:1) 继承纠纷: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2) 不动产纠纷:在不动产所在地诉讼2、 二审终审制一审法院判决之后一审判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有两种可能1)当事人提起上诉与否对一审判决产生决定性影响 2) 没有上诉的期限:中国人与外国人提起上诉期限不同规定二审判决法律效力如何?法律效力确定当事人若不服,虽然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提

2、起申诉,但是申诉并不影响已经判决的执行,在申诉期间,已经判决的应该继续执行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表决比例的要求;一般决议事项的范围、表决比例的要求;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3、;(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 合伙企业的种类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5、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的财产形式、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特别

5、权利和义务(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

6、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6)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7)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9)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

7、退伙。 (10)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1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6、 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形式、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收益和亏损的承担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

8、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7、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法律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9、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的债务人消极对待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9、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10、撤销权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正当地处分财产使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构成影响,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定途径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11、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

10、概念和构成条件要约,又称发盘(offer),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12、 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

11、内作出;承诺的撤回: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到达同时到达要约人。”13、 无效合同的种类及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概念: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又不能进行补正,以致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的要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12、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14、 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发现对方的财务等出现法律规定的恶化情形,对方又不能提供担保时,可以终止履行自己的义务。构成要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15、 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定金:() 定金罚则() 定金不得

13、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实践性法律行为。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16、 赔偿损失的范围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

14、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7、 继续履行的适用 继续履行: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原则。18、 什么是不可抗力,法律后果是什么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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