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年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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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报废年限的法律规定汽车报废年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 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汽车报废年限的规定如下:1、9 座(含 9 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使用 15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 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 次,超过20 年的,从 第 21 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 次。2、旅游载客汽车和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达 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 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 检验4

2、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2次,超过 15 年的,从第16 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 10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 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 4 年: 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 次。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 次检验都不符 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 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 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 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 年)报废。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

3、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 部门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 号)和关于调整轻 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 号)执行(注:轻 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 1.8 吨小于等于 6 吨的载货汽车) 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 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 号)执行。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 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 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 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 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

4、,按照新规定执行。车辆报废新规解读 2013年5月1 日起,国家新的机动 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正式开始执行。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 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 制报废。这就意味着,自 5 月起,连续 3 个周期内未年审合格车 辆将被强制报废。根据新规,小型私家车将再无使用年限限制, 行驶里程60 万公里后引导报废。新规对车辆的环保方面提出了新 要求,消费者购车时将更看重节能环保。对小、微型车“引导报废”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主要包括四 类: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

5、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 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 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目前,实施的是 1997 年修订的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其中 有一条硬性规定,即轿车累计行驶 50 万公里或者使用 10 年的, 一律要强制报废。在新规中,首次提出了“引导报废”的概念,也就是达到一 定的标准后,不强制,但是提倡机动车主动报废。这个标准,是 按不同车型、不同的行驶里程来计算的,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 客汽车行驶60 万公里后,国家将引导其报废,但无使用具体年限 限制。3 个审车周期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新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检

6、验周期内未 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对车主们来说,主要的变化是新增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 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将强制报废。其中,连续 3 次未检验并非是指连续 3 年不检验。目前,非 营运载客的全新小车前 6 年是两年一检、6 至 15 年是一年一检, 15 年后是半年一检。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的最后一个检验 日期,将作为该机动车的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日期。咸阳市公安局 车辆管理所牌证室主任冯嘉欣介绍,3 个检验周期是从 2013 年 5 月 1 日开始算起,连续 3 次未年检就会被强制报废。使用年限 1 年以

7、内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新标准规定,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 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 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此外,使用年限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 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也就是 说,离报废年限不足 1 年的机动车,不得再将车辆过户给他人或 者改变使用性质。由于该规定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2013 年 5 月 1 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 2014 年 4 月 30 日前 予以报废。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 自出厂之日起超过

8、2 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 算。汽车报废年限的延缓报废手续 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 而车况仍然不错,可不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呢?回答是肯定 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 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那么,怎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 a、四川省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 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 的拓印片;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 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 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 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 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 原件上签注意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 专用章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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