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交易怎么开票怎么做账[会计实务优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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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交易怎么开票怎么做账会计实务优质文档对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交易的开票方式问题,多年来未有定论,各省税务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也不尽相同。近期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使这一问题得到明确,从此预付卡开票终于有全国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了。在使用预付卡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三项法律关系,即购卡者从售卡方购买预付卡的交易,消费者持卡向销售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和售卡方与销售方办理款项结算。53号公告对于三项交易的开票问题分别予以明确。一、对于购买预付卡交易

2、,53号公告规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售卡方虽然收款但实际未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售卡方未实际纳税,所以购卡方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开具的发票只是作为资金收付凭证使用,属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售卡方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预收预付卡款项购卡方的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二、对于消费者持卡向销售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购卡方取得预付卡时已经获得发票并可用于在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

3、如果持卡消费又取得发票则会造成同一项费用重复扣除。因此53号公告明确销售方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此项收入应当以未开票收入申报。销售方的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预付卡贷:主营业务收入预付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此项规定也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持卡人与购卡人非同一人时,持卡人购买商品或服务如何入账;二是售卡方与销售方非同一人时,销售方销售商品或服务如何入账。这两个问题尚待总局明确。三、销售方与售卡方非同一纳税人的,销售方向持卡人销售商品或服务后,将凭持卡人的消费记录与售卡方办理款项结算。因为实际销售时已经确认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在结算款项时不能重复确认。53号公告规定:“

4、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开具的发票同样是作为资金收付凭证使用,属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税”项目。实际交易中,售卡方结算并支付给销售方的款项,有可能少于售卡时受到的款项,其差额部分相当于售卡方向销售方提供了代理售卡或结算服务。根据53号公告规定,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此处并未对售卡方向销售方开具发票作出限制,因此销售方有权要求售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结算销售款项时售卡方的会计分录为:借:预收账款预收预付卡款项贷:主营业务收入结算服务/代理服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销售方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预付卡结算款销售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收账款预付卡结语:学习财务会计,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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