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物业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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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院物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学院的物业管理活动,促进其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不断提升物业管理质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学院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通过政府采购与XX学院签署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XX学院相关场地、道路、楼宇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修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物

2、业服务对象指的是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部门或个人,包含但不局限于图书馆、教职员工、学员等。第六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七条后勤管理处在校委领导下,牵头负责学校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校委授权,代表校方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招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二)向校委汇报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根据校委指示抓好具体工作落实;(三)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标准、物业服务进度和提供服务质量进行全程跟踪并做好监督管理;(四)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照管理权限,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负责受理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件报告,

3、受理物业管理投诉,协调处理矛盾和问题;(六)代表校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特殊服务的需求,并履行校方的批复和付款程序;(七)履行校委、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校方利益;(三)抓好基础服务,形成有效的自身监管机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服务功能有效展开,保持并提升工作质量;(四)接受后勤管理处的监督管理,定期汇报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情况;(五)根据后勤管理处提出的建议与要求,及时组织整改,以满足校方的各类需求;(六)及时了解物业服务对象的意见和

4、建议,接受其监督并协调处理好矛盾纠纷;(七)编制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登记备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第九条物业服务对象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责,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三)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享有评价权和监督权;(四)对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享有建议权和投诉权;第十条安全保卫处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享有审核权,并应予以备案。 第十

5、一条监察审计室对合同外物业管理活动相关费用享有审查权。第十二条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后勤管理处依照本办法,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监管内容第十三条涉及的物业管理行政监管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查;(三)物业服务过程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四)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第十四条重点监管和审核内容。 (一)审核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是否参加过相关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二)审核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三)审核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行为;(四)审核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拒绝或者阻碍监管机构非

6、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五)审核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听取服务对象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服务对象的咨询、投诉和监督。第四章监管措施第十五条后勤管理处应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后勤管理处,根据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非现场监管措施:(一)物业服务企业每月25日之前报送物业管理工作小结,以及下月工作计划;(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三)物业服务企业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四)建立举报制度,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五)由后勤管理处在学校OA网

7、上设立专用电子邮箱,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学校公共部位设置意见箱并负责日常维护,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后勤管理处根据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现场监管措施:(一)听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有关物业管理情况及有关专项情况的汇报;(二)在物业服务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三)询问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物业服务企业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五)每季度组织一次物业管理满意度调查;(六)配合相关评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年度物业管理情况评审。第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记分管理

8、。由后勤管理处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管理质量、服务对象反映等情况进行记分,评分按40加权计入物业服务企业年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总分,并按照评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评分标准另行下发)第五章监管要求第十九条后勤管理处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正确行使职能,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实现监督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第二十条后勤管理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应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总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后勤管理处应采用书面形式责成物业服务企业限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结

9、合企业自身发展需求,以物业管理为核心,以质量管理为重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力度。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如实向后勤管理处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报表,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物业管理问题,应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学校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作出相关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可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对象应以高度负责的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的民主监督。如发现有违反规定、失职、赎职行为的,可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也可向后勤管理处反映。第二十五条安全保卫处、监察审计室、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制定相应的具体监管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合同性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后勤管理处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或制定补充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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