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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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昭通市农村小型水利 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2X7号)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昭通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措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经营者和受益区代表或群众共同商定。 第五条供水价格商定之后各地须建立水费公示制

2、度,实行水费、水量、水价公开。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第二章供水价格分类及水价制度 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 非农业用水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生活、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 第七条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参照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基本水价制定原则,按水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 第八条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须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到当地农民的可接受能力,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

3、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对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灌区统一核定。 第三章管理权限 第十条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经营者和受益区代表或群众共同商定,并报各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时,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制定合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第四章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须组织召开群众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合理确定基准水价,供需双方在根据确定的基准水价商定幅度调价。 第十三条小型水利工程水价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

4、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水价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 第十四条小型水利工程水费由各地用水户协会直接计收。所收水费全部作为水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门用于农村小 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小型水利工程水价实行按水表计量进行收费,用水户需在规定时间内,按用水量进行缴费。用水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各地规定进行相关惩罚。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02X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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