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原因与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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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原因与对策研究摘要:本文从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出发,分析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原因:资本多数决策原则的滥用 ;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从而提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对策:完善累积投票制度;完善 表决权代理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完善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关键词:中小股东 权益保护 资本多数决策 信息披露制度引言: 在股份公司的股东成员中,由于中小股东不像控制股东那样在公司中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所以中小股东的利益随时有可能受到大股东根据自身经济利益所做出的决策以及其他不正当交易的侵害。因此,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势在必行。一、 中小

2、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近年来,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著名的春都股份、大庆联谊、美尔雅等事件向我们展示了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一系列重大案件。大股东凭借其控股地位压制中小股东,通过虚假出资、操纵发行价格、操纵利润分配、操纵信息披露、侵吞公司和其他股东财产等方式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小股东的权益几乎处于无法保护,无力保护的边缘。(一) 中国股权的现状据有关的调查资料,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比例在30%以上的有802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71%;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在50%以上的公司有455家,占40%;有85家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在70%以上,占7%。另外,调查范围内的1135家上市公司中

3、,第一大股东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权的49.9%,第一大股东所占的平均股权比例为43.93%。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处于优势地位,而中小股东成为弱势群体。(二) 大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大股东往往利用其在公司的控股的优势地位,直接向本公司借款且拖欠往来的项目款项,造成公司财务状况紧张,并利用利润转移,分红掠夺,利润操纵等手段侵占公司资产,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三) 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大股东在母子公司之间以转移支付,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等方式实施利润的转移和操纵,以此来逃避中小股东和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督,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收益。二、 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一

4、) 资本多数决策原则的滥用。资本多数决策原则,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法律将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并且大股东的意思表示对中小股东产生拘束力,资本多数决策原则是股东大会运营的根本原则。根据此原则,股东的表决力与所持股数成正比,股东持股越多,权利越大。公司的运营是靠资本决策原则进行的,因此公司的财产权、管理权实际上是被少数股东所控制,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今天,公司事实上被少数控股股东所选举的董事会所控制。董事由控股股东选任、控股股东控制董事会选任的经理。他们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根据控股股东的指令开展经营活动,控股股东的意图不可避免地渗入到公司行为之中。 控股

5、股东可能迫使公司牺牲自身利益,从事有利于控股股东的不正当交易, 如通过增资、关联交易、资产置换、溢价出让控制股份等方式, 致使中小股东蒙受经济损失。 (二)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现代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多数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很小,往往只关心股利分配和股票涨跌,缺乏参与治理公司的热情,他们常常通过观察股票价格的波动,抓住时机转让股份,获得股份转让的价差来实现资本的增值或减少损失。还有些中小股东虽然愿意出席股东大会,参与表决,但由于成本太高,再加上公司经营者对表决权的收买和对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不当限制,使得中小股东的呼声难以在股东大会上得到表达。(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

6、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控股股东作为发行者是证券的出售方和市场信息源,对自身经营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实际盈利水平等影响证券质量的信息有着最真实、最充分的了解。但广大中小股东作为投资者是证券的购买方,他们获得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发行者对外公开的各种资料和报告。而证券市场上披露的信息中虚假不实信息居多,不少上市公司为了实现股票高价发行上市,进行虚假包装,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或误导性陈述;此外,公开的信息中具有严重的误导倾向,发行人在信息披露与传播时,大力渲染成绩,而对风险却一代而过;另外,信息披露的范围过小,公开的信息在数量上不充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往往遗漏一些关键性的信息,广大中小投资者没有渠道掌握更

7、多的、足够的重要信息。因此,公开的信息在其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不足以使中小股东做出正确的判断,这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三、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对策(一)完善累积投票制度。资本多数决策原则导致大股东以其持有股份的优势操纵股东会,控制公司,通过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样可以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中小

8、股东的话语权,增强中小股东表决权的含金量,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抑制大股东的话语霸权。(二)完善表决权代理制度 表决权代理制度,是针对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的情况而设计的补救制度。股份公司中小股东人数众多,居住分散,参加股东大会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因此他们往往不参加股东大会。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中小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行使其表决权。通过这种形式,受托人可以用相对集中的表决权对抗大股东,实现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但它容易造成恶意收购表决权以控制公司的后果。(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信息披露是中小股东获取上市公

9、司信息的主要途径,是他们决定是否投资的根据。因为大股东及其代理人掌控着股份公司,他们的信息来源渠道广泛、真实。而中小股东信息来源比较单一,且受制于自身分析能力,无法准确理解信息含义。而且大股东拥有大量的私人信息,无论中小股东是否有完备的投票权,他们都可以利用这些私人信息进行交易,并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信息披露制度是弥补中小股东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只有在全面、准确地掌握公司信息后,中小股东才有可能准确判断自己投资的价值。因此,董事会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相关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公司治理状况和可预见的风险因素等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完整、没有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董事会

10、成员应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在新公司法中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在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且规定,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为确保股东的知情权,行使其它权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四) 完善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制度是指:在股东大会上决议了对股东产生利害关系的议案,反对的股东要求公司收买自己所持有股份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

11、注册资本;(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可见我国公司法已经规定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但是仅局限于对公司的合并分立持异议态度的情况,没有考虑关联交易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是对“资本多数决策”原则下股东权益不平衡的补充。出于对关联交易中小股东法律的保护,我国公司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此制度。参考文献:1、 余芳,周庆峰,张根照.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法律解读J.商场现代化2008(526):290.2、 焦阳.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J. 现代经济,2008,7(5):53.3、 段丽红,张世伟.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探究J.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23. 4、罗本德.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J.社会科学研究,2007,(3):90-94. 5、李海敏.论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7,(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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