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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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lZ308010 建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所谓 法律纠纷 , 是指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因人身、财产或其他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对抗冲突 ( 或者争议 ) , 主要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的纠纷; 行政纠纷是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同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由于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刑事纠纷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纠纷。本节包括 3 项内容:1Z308011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1Z308012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1Z308013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1Z308011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建设

2、工程项目通常具有投资大、建造周期长、技术要求高、协作关系复杂和政府监管严格等特点,因而在 建设工程领域里常见的是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一、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特点有三: (1) 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 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侵权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侵权而产生的纠纷。 在建设工程领域也易发生侵权纠纷,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对他方损害而产生的侵权纠纷,未经许

3、可使用他方的专利、工法等而造成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有关工期、 质量、 造价等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 是建设了程领域最常见的民事纠纷。二、建设工程行政纠纷建设工程行政纠纷,包括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 在各种行政纠纷中既有因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所引起的纠纷,也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逃避监督管理、非法抗拒监督管理或误解法律规定等而产生的纠纷。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行政行为 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

4、政行为。(2) 行政行为 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是具有单方意志性 ,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 (4)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5) 行政行为 以无偿为原则, 以有偿为例外。只有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方可为有偿的。在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1 行政许可 ,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5、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 如施工许可、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 企业资质等级核准、 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等。2 行政处罚 ,即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对于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常见的行政处罚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行政处罚易导致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处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3 行政奖励 ,即行政机关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衬:会和建设事业作

6、出重大贡的单位和个人,给子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表彰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 行政奖励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违反程序、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4 行政裁决 ,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 特定的民事纠纷 ( 争议 ) 进行审杏, 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特定的侵权纠纷、 损害赔偿纠纷、 权属纠纷、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以及劳动工资、 经济补偿纠纷等的裁决。行政裁决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1Z308012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7、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和解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仟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 自行和解 。 例如, 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了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其结果是撤回起诉 或 中止诉讼 而无需判决。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记录在卷。、调解 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三、

8、仲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 ; 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仲裁的基本特点 如下:( 一 ) 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二) 专业性( 三 ) 独立性( 四)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 五 ) 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六)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四、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以审理、 裁判、 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9、。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在我国,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和规范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 一 ) 公权性民事诉讼是由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二 ) 程序性民事诉讼分为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三大诉讼阶段。 并非每个案件都要经过这三个阶段。有的案件一审就终结, 有的经过二审终结, 有的不需要启动执行程序。 但如果案件要经历诉讼全过程,就要按照上述顺序依次进行。( 三 ) 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

10、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仲裁,则调解和仲裁将不会发生。 但民事诉讼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1Z308013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是: (1) 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 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 当事人对行政机

11、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 (1) 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2) 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3) 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 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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