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合同通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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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同 条 款一词语定义1.下列词语除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

2、6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7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8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1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1.12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3、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2.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

4、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2发包人工作2.1 发包人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

5、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条款内约定。2.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3承包人工作承包人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

6、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2)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3)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4)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内约定。(5)墓区内的档土墙、水沟、台阶,土石方均由乙方施工。档土墙的宽度、基础的深度、墓穴的朝向、水沟的走向、台阶的尺寸,均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现场确定的方案为准,乙方不得随意更改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进度计划4.1 承包人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

7、,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4.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4.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四、质量与检验5工程质量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

8、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6检查和返工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6.3 工程师的检

9、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

10、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9安全施

11、工与检查9.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0安全防护10.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

12、包人承担。1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11事故管理11.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1.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2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采用固定单价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单价价款包含的风

13、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13工程量的确认13.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3.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13.3 对承包人超出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

14、量。八、工程变更14工程设计变更14.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4.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

15、4.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5竣工验收15.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5.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15.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15.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16竣工结算17质量保修17.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17.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17.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 质量保修期;(3) 质量保修责任;(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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