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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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电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管理职能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 督管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内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机动车辆驾驶员至

2、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

3、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 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 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4.1.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4.1.

4、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4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1.1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b)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c)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d)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e)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第 1 页 /共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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