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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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什么是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于确定买方和卖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1990年国际贸易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的主要内容 1990年通则把十三种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E组术语:E组只有一种贸易术语,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英文为EX Work(.Named place),缩写为EXWF组术语:F组货交承运人(FCA),船边交货(FAS),船上交货(FOB),三种贸易术语。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1)货交承运人,(FREE CARRIER.Named place 缩写FCA)

2、 2)船边交货(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缩写FAS) 3)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缩写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需在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和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有关货物的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及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转移于买方,由买方承担。 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要求卖方负责出口结关手续,包括申领出口许可证,报关及交纳出口关税

3、等。C组术语,C组包括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与运费(CIF),运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CPF),运费与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四种贸易术语,C 组术语的共同点是,卖方需负责签订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货物风险都是在出口国的交货地点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因此,C 组术语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PMENT CONTRACT)而不属于到货合同(ARRIVAL CONTRACT)。按照通则的规定,就合同的性质而言,C 组术语和F 组术语均属于装运合同,只有后面将要介绍的D组术语才属于到货合同。 1,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

4、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CFR),成本加运费术语原来的缩写为C&F,它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需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按买卖合同的时间,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运到船上并支付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在转货港越过船舷后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发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这一点与船上交货(FOB)术语是不同的。 2,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一种传统的

5、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除承担与“成本加运费”(CFR)相同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输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的义务仅限于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即平安险,至于货物的风险则与“成本加运费”(CFR)和船上交货(FOB)条件是一样的,都是在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移转于买方。 3,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 CPT)在1980年通则中,这一贸易术语的缩写为DCP,1990年通则将其改为CPT,以便将其编入C组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须负责订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支付运

6、费,并负责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给承运人照管。至于货物的风险以入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在货物已交给承运人照管时起,即由卖方称转达于买方承担。 CPT术语要求卖方负责输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并须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证(如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托运单等)或提供相等的电子资料交换单证。CPT 这一贸易术语同CFR 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后者仅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而前者则可租用于短程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4,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 CIP)在采用

7、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除负有与上友谊赛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政治家在输货物的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至于风险的转移则与上述CPT术语一样,都是从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时起,即由卖方移转达于买方。CIP术语与CIF术语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后者仅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而前者则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D 组术语D 组术语包括边境交货(DAF)、目的港船上交货(DES)、目的港码头交货(DEQ)、未完税交货(DDU)和完税后交货(DDP)五种贸易术语。这五种贸易术语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卖方都要在指定的目的地完成其交货义务,或者是在进口国边境,或者是在进口国港口,甚至可能在进口国内地,

8、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因此,采用D 组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属于到货合同。 l边境交货(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缩写DAF)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在进入毗邻国家的关境以前,交给买方支配,以履行其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从卖方把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交给买方支配时起。即由卖方移转买方。出口结关手续由卖方负责,而进口结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这里所说的边境。是指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和进口国边境。边境交货术语主要用于毗邻国家之间的交易。 2, 目的港船上交货(Delivered Ex Shi

9、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是实际交货而不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必须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把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不有以向买方交付提单或其它装运单据来代替货物的交付。目的港船上交货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3,目的港码头交货(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DEQ)DEQ术语不仅要求卖方申领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关税,而且要求卖方负责申领进口评语,因此,如果根据进口地的法律,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就不应使用这一术语。DEQ术语同前面介绍的DES术语汇样,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10、。 4,未完税交货(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缩写DDU)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疚地货物运到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支配,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直至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给买方为止,但不包括进口关税以及输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未完税交货这一术语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5,完税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DDP)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到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支配,承担将货物

11、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给买方时为止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包括输进口结着手续和支付进口关税的费用和风险。这一术语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在所有13种贸易术语中,工厂交货(EXW)表示卖方承担最小的义务,而完税后交货(DDP)术语则表示卖方承担最重的义务。国际贸易术语 1、国际贸易术语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资本主义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或解释。其范围包括由有国际上的一些组织、团体就国际贸易的某一方面,如贸易术语、支付方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或规定;有国际上一些主要港口的传统惯例;也有不同行业的惯例;此外,各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典型案例或裁决,

12、往往也视作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个,它们是: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ed Rules 193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ifinions 1941);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B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契约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2年牛津会议,对华沙规则进行了修

13、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全文共21条。这一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具体规定了采用CIF贸易术语时,有关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1919年美国的9个商业团体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 Export Quptation and Abbreviations),1941年又对它作了修订,并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该修正本在同年为美国商会、全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采用。它对E Point of Origin 、FOB、FAS、C&F、CIF、EX-Do

14、ck等6种术语作了解释。这6个贸易术语,除“原产地交货”(Ex-Point of Origin)和“码头交货”E-Dock)分别与“INCOTERMS”中的EX-Works和Ex-Quay大体相近外,其他4种与“INCOTERMS”相应的贸易术语的解释有很大不同。上述“定义”多被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国家所采用,不过由于其内容与一般解释相距较远,国际间很少采用。近年来美国的商业团体或贸易组织也曾表示放弃它们惯用的这一“定义”,将尽量采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

15、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为INCOTERMS,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越来越普遍地得到承认和应用,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签约、履行及解决业务纠纷的依据。INCOTERMS于1953年修订后为8种贸易术语,于1967年补充两个贸易术语,即“边境交货”(DAF) 与“完税后交货”(DDP);1976年又补充了“启运地机场交货”(FOA);1980年又增加“货交承运人”(FRC)和“运费、保险费附至(目的地)”(CIP),到1980年第四次修订INCOTERMS,已有14种贸易术语。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上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出现新变化,通讯工具的电子化、网络化及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的广泛应用,使得国际贸易领域也产生新的变化。为了进一步适应国际贸易领域新变化的需要,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在总结了自1980年以来国际贸易新的变化后,于1989年11月通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的新版本,并于1990年4月公布,称为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已于199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共有13种贸易术语。尽管国际贸易惯例在解决贸易纠纷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是法律,因此,对买卖双方没有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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