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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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篇一:住建部明确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住建部明确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发布时间:_-_-_ _:48:_来源:四川日报网打印字号:T|T棚户区改造可谓是可特殊先行的新型城镇化措施.6月底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 议决定,今后5年再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的各类棚户区1_0万户.日前,住建部对进行解读时表示,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扩大棚户区改造安 置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住建部表示,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 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

2、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棚户区 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 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 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 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二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 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 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行情专区) 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

3、目;三是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 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 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篇二: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一. 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具体为: 以拆迁补偿 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 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 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的限制)免征契

4、税;对超过 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二. 个人所得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三. 土地增值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 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四. 营业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 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小户型面积 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

5、迁面积房屋.五.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立项计划 和当地拆迁部门颁发的等,实际拆迁棚户区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 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 出前免征房产税.摘自(吉政发_34号)篇三: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_1_号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_1_号_-_-_ _:42:32 来源: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有0人参与分享到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_1_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6、财政厅(局) .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发_25 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 知如下:一.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 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 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 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 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二.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 增值额未超过

7、扣除项目金额_%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三.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 , 免征契税.四. 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 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 超过 90 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 ,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 税.五.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 ,或因房屋 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 ,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 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六. 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 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 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 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 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 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 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七. 本通知自_年 7 月 4 日起执行.(财税_42 号)同时废止._年 7 月 4 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_年_月2日(原标题: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_1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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