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样本(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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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遏制恶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根据_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规范东北分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食物中毒、急性工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事故报告、应急、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

2、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的责任。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顿等。二、事故报告工程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3.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

3、失;4.已经采取的措施;5.其它情况。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编制事故统计报表。三、事故应急救援第九条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_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险,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_抢险救援工作,不得擅离职守。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等需要挪动、改变事故现场状态的,应做出标记、绘出现场简图并作出文字或图片记录。四、事故责任追究第十二条主要安全负责人及

4、各级管理人员,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者,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0_元经济处罚。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拖延整改或拒绝整改而造成事故发生的。4.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立即_抢救或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_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第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厂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责任者_元经济处罚,1.对违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2.对违反企

5、业安全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第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_元经济处罚。1.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2.因施工_设计,施工方案编制计算错误和违反施工方案报审程序,未进行审批和专家论证,而导致事故发生的。3.违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租赁国家明令报废、掏汰的破旧老式机械,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十五条对严重未遂事故,应认真调查分析、查清原因、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

6、给予责任人500_元经济处罚。第十六条事故处理权限1.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部做出处理决定。2.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3.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劳动部门备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二)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

7、产第一责任人。在特大事故中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外,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公司停业整顿,可处_元以上_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其法定代表人_元以上_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租汽车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机构负责人在重大责任以上事故中被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因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缓报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处罚外,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三、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发生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司按照合

8、同规定对驾驶员给予经济处罚,酒后驾车或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出租汽车公司同驾驶员解除合同关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三)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_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

9、领导责任。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_分管领导责

10、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5)因违_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

11、责任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对其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7)因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8)责任追究的方式1.诫勉谈话;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5.经济处罚:包括扣发薪金(奖金)或罚款等;6.停职离岗培训;7.调离岗位;8.责令停业整顿;9.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免

12、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9)根据生产安全一般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分为较轻、较重、严重。1.较轻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重伤_人或者轻伤_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小的事故。2.较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_人或者重伤_人以上_人以下或者轻伤_人以上_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万以上_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3.严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_人或者重伤_人以上_人以下或者轻伤_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万以上或者影响很大的事故。(10)对于发生较轻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

13、定第八条第1、2、3、4、_项规定的责任追究。(11)对于发生较重、严重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1、2、3、4、5、6、7、8、9、_项规定的责任追究。(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或者承担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予以责任追究。(13)受到处分的被追究责任者,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处罚,按事故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

14、的行为的,实施罚款的管理权限单位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追究。1.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生产安全事故;2.因防御故意破坏,紧急避险等原因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工作尽职尽责的。(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1.对检举人、责任追究承办人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2.因人为因素直接引发_,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4.情节恶劣或者_月内连续出现三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5.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责任

15、追究的;6.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以上责任死亡事故或发生三次以上重伤_人以上责任事故的;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18)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2.在职责范围内,忽视安全生产领导或管理;3.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失察;4.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5.其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19)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命令、指示;2.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措施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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