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出资不到位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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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不到位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小编希望 出资不到位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一、出资不到位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

2、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前述规定,发起人应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具备两个要件:(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公司存在不能清偿的债务。二、能否以出资未到位为由否认其股东资格能否以出资未到位为由主张股东资格否认,我国立法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均未一致结论。肯定说最主要的理由就在于: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对价,出资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没有出资或出资有重大瑕疵,当然就不能称其为股东。乍听起来,肯定说的理由似乎非常充足。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却得不到很好的解释。首先,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都

3、主张“当公司有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时,可要求该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既然出资未到位而应被否认其股东资格,他缘何又要向公司的债权人担责呢?其次,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在只有两个股东的情况下,股东之一因为出资未到位而被否认股东资格,此时的有限责任公司还能合法存续吗?公司成立后、股东资格被正式否认前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受此影响?股东资格被正式否认前股东权已行使和享有的,效力如何?再次,在出资义务履行不完全的情况下(如财产实际交付却未予过户),否认出资义务履行不完全者的股东资格,其实就否认了他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此时公司对该实际交付财产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最后,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名义出资的做法普遍存在。所谓名义出资,为逃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限制而采取的变通做法,名义出资人只有出资之名而无出资之时。若出资不到位就被否认股东资格,而名义出资人却保留股东资格,实属不公。在一个企业中,股东扮演的角色是十分重要的,子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保证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行,但是现实中不免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遇到此类事件利用法律规定保障自身权利是非常重要的。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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