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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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规范的内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有或管理的资金,开展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第三条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按规定加盖山东农业大学公章或山东农业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否则为无效合同。第四条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政策,遵守公平的原则。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第五条以下所称“使用单位”,包括学校所属的

2、学院、部门等,以下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后勤、基建单位。第二章采购分类与方式第六条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内及目录以外标准(货物、工程单项50万元;服务单项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包括维修、改造、拆除等)、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由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及学校,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自行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对未申报政府采购的事项,填写未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申请表,严格按程序审批,严格控制。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包括与之相关的维修、改造、拆除等)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3、及附属设备、材料等,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确定中标单位或采购。未按公开招标方式执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八条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目录以内标准以下(货物、服务单项20万元;工程单项30万元)、目录以外标准以下(货物、工程单项50万元;服务单项100万元)采购项目(以上标准,以省财政部门每年度公布的信息为准),按以下方式采购 :(1)单项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形式采购。(2)单项低于10万

4、元适用于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的采购项目,执行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3)单项低于10万元适用于山东农业大学竞价采购管理办法的采购项目,执行山东农业大学竞价采购管理办法。(4)对不适用于委托招标或山东农业大学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和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的采购项目,其中:维修、改造、拆除等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由项目单位自主负责确定施工方或服务商。工程费用或报价,由项目单位通过自主谈判确定或按有关规定要求由审计定案确定。教学、科研实验中需要的部分实验材料(例如:种子、苗木、化肥、农药、家畜、禽类、仪器维修、实验检测)、农业服务等由使用单位或课题主持人

5、自行负责论证、购买、验收、结算。第三章采购流程第九条按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货物、工程(包括维修、改造、拆除等)、服务等采购项目,按以下采购流程:()使用(建设)单位按照年度目录要求,根据学校财务预算安排,主动向资产管理处提报本单位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预算计划。()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全校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预算计划,提出采购意见,确定采购方式,提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资产管理处负责按上级批复的采购计划,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拟订招标方案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使用(建设)单位填写采购项目运行工作底稿,并将技术要求、预算等完整采购资料(附电子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

6、。(5)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采购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负责招标活动实施。资产管理处作为采购人代表,负责监督现场评标过程。(6)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使用(建设)单位与中标方签订经济合同。(7)使用(建设)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自行采购”中适合采用委托招标的采购项目,按以下采购流程:()目录以内标准以下,实行自行采购的项目,首先按第九条()()()项规定,纳入采购预算管理。()使用(建设)单位提交由分管校领导、本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运行工作底稿,技术要求、预算等完整资料(附电子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

7、资产管理处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拟订招标方案,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采购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负责招标活动实施。资产管理处作为采购人代表,负责监督现场评标过程。()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使用(建设)单位与中标方签订经济合同。()使用(建设)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验收。第十一条“自行采购”项目中,适用山东农业大学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和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的采购项目,采购流程按照山东农业大学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和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二条“自行采购”项目中,不适用委托招标或山东农业大学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8、和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的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如下:()目录以内标准以下,实行自行采购的项目,首先按第九条()()()项规定,纳入采购预算管理。()使用(建设)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建议书,申请建议书应详细说明该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使用(建设)单位、技术要求、经费概算、用途,以及不适合采用委托招标或竞价采购的理由,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后,使用(建设)单位应指定本单位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进行必要的论证、调研、谈判工作。并将合作方有关资质证书文件、签字的谈判纪要等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按照用印程序,加盖山东农业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4)使用(建设)单位负

9、责合同执行,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验收。第十三条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或学校领导现场办公确定的建设、维修项目,为应急建设项目。应急建设项目的实施,由使用(建设)单位填写申请建议书,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其采购方式,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材料。第十四条上级批文有明确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文件执行。第四章纪律监督第十五条使用(建设)单位不得违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拆分,或者以其他方式、理由规避招标。第十六条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照要求,依法接受上级单位和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监督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第十七条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照要求,严格遵守评标现场公布的评

10、标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泄漏评标内容或评标人员对标书的评审情况等。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会场。不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标书文件。第十八条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实行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申请回避。第十九条禁止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第二十条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不得由本人或以本人名义参加学校的投标活动。第五章纠纷处理第二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程序()按照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处理。()遵照国家法令法规,在确保学校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由分管(单位)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当出现重大分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责任单位向分管(资产)校领导汇报,根据学校决定做进一步的处理。处理完毕后,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材料,由分管(单位)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者,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其它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法规、上级文件以及地方政府规定不一致或冲突的,以后者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农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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