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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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摘 要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若对法律规定应该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刑罚。本文简要介绍了亲属相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了亲属相容隐制度的价值 并由此提出了传统的亲属相容隐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几点启示。关键词:亲属相容隐;局限;启示AbstractThe relatives conceal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law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it provides a range of relatives can mutual co

2、ncealment of crime, if the law should be mutual hiding relatives was reported, it will be sentenced to punishment.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reasons of relatives hidden system compatibility analysis of the relative tolerance and hidden system value and puts forward the traditional relatives

3、hidden system compatible Enlightenmen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legal system in china.Keywords: relatives compatibility implicit limitation; enlightenment目 录引言4一、亲属相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5(一)家族组织的长期存在5(二)以孺家思想为主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6(三)亲情义务同法律义务间的缓冲带6二、亲属容隐制度的价值分析7(一)亲属容隐制度能够体现法律的人性化7(二)亲属容隐制度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论8(三)亲属容隐制度有助于社

4、会的稳定8三、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局限性8(一)缺乏平等思想9(二)制度定位上的义务本位主义9(三)尊卑伦常礼教永远是首位9四、亲属容隐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10(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10(二)变义务为权利10(三)取消不平等规定10结论11参考文献12致 谢13引言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若对法律规定应该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刑罚。这项法律制度肇始于先秦,经过历代统治者的补充、修定,使之不断地完善,到唐时已形成一个庞大的容隐体系。这个容隐体系为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法律所沿袭。可以说,亲属容隐

5、制度基本上同整个封建王朝相始终。对亲容隐制度进行研究,清末的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可谓第一人,在其所著历代刑法考中将亲属容隐列为专项,对其发展进行了考证。可惜由于材料所限而使而考证显得简单,没有完整揭示出容隐制度的发展脉胳。民国时期,杨鸿烈所著中国法律思想史对亲属容隐的考证较之前书更为精细,材料也更加充实并且指出容隐制度与儒家所主张的“亲亲”有很大关系。同时代的法学家瞿同祖在其所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也对亲属容隐进行了研究。在该书家族章中专列容隐一项,将历代法律中对容隐制度的规定,对违犯法律而举告者处以何种刑罚作了详细的论证,更可贵的是作者把容隐制度同家族制度联系起来研究,认识到了容隐制度的本

6、质。可以说,瞿同祖先生关于容隐制度的研究至今仍有重大的学术价值。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以前的这段时间,亲属容隐制度被认为是封建社会的垃圾加以抨击,因此在此期间对容隐制度的研究没有再深人下去,仅仅是在中国法制史及法律思想史中顺带提及。八十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中外学术交流日益加深,一些法学研究者对容隐制度的研究采取了新的思路并得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如范忠信的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外刑法所暗合、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等,在这些文章中,范先生意图纠正长期以来中国法史学界存在的一个误解,即亲属容隐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有的原则或制度。并且作者在考察中外容隐制度内容

7、后得出结论说:这一法律文化现象在人类文明史中有其自身的地位和价值,它是人性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沙君俊、李鸿的“亲亲相隐”在现代社会的活化一文,指出“亲亲相隐”是应该正视的伦理道德,强调伦理道德是法律的根源和归宿。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学者们均试图在容隐制度研究方面走出一条新路。从目前对亲属容隐制度的研究成果来看,仍不十分完善。首先,在材料方面还没有尽可能多地占有现有材料,这导致对亲属容隐制度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唐宋律和明清律,而对唐以前的容隐制度则付诸网如,另一方面对唐代容隐制度的研究又往往仅注意名例篇同居相为隐而忽视了唐律其它部分与此相关的规定。我们认为只有把所有相关规定结合起来加以研究,才会对亲属

8、容隐制度有个完整的理解。其次,对容隐制度的发展变化规律注意不够。我们认为在容隐制度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它是遵循着一定的规律的。最后,对容隐制度的评价上,我们认为它是属于维护封建家族组织的法律,它所代表的传统法律意识至今仍然阻碍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应该对其予以彻底的批判。一、亲属相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法律制度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维护现存的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同时它也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所以说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我们在探讨某项法律制度产生的原因时必须把同它相适应的社会联系起来,从社会的大环境中寻找其产生的各种因素。对亲属容隐制度的产生

9、原因的探索也应该坚持这样的原则。我们认为亲属容隐制度的产生同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密切相关。(一)家族组织的长期存在家族组织的长期存在是亲属容隐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基础。在谈到中国古代社会结构时,学者们都认识到“家国同构”这一特征。所谓“家国同构”就是指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从根本上来讲是源于氏族社会血缘纽带解体不充分而遗留下来的血亲关系对人们社会关系的深刻影响,无论还是“国”,其组织系统和权力配置都是严格的父家长制。从结构相似方面,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在家族内部,父家长地位至尊,权力至大;在国中,君主地位至尊,权力至大。父家长在家族内君临一切,“家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君主是全国子

10、民的严父,“夫君者,民众父母也。”而且,“就像皇帝通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每一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辖的地区被看做是这种父权的代表”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首脑亦被视为百姓的“父母官”,简言之,父为家君,君为国父,君父同伦,家国同构,宗法关系因之渗透于社会整体,因此“齐家”与“治国”相互为用。古人有“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的看法,就毫不含糊地把家庭关系作为国家关系的先导和基础,故而梁启超说:“吾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二)以孺家思想为主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以孺家思想为主的封建正统

11、法律思想的形成,是亲属容隐制度产生的政治原因。秦朝在统治思想上推行法家学说,强调“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企图以法家的精神建立新的社会秩序,但结果却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秦王朝迅速灭亡。西汉初年,统治者吸取了亡秦的教训,以道家、法家相结合的黄老思想为指导,约法省刑,与民休息。鉴于秦朝强调“法治”,使小农家庭在繁重的剥削与压迫之下不断破产和覆灭,汉代统治者强调“任德”,提倡“孝道”,用血亲关系来维持社会家庭内部关系的联结,以达到治家安国的目的。汉代统治者制定了大量的以提倡、鼓励家庭内部团结的措施,大力提倡并奖励孝子,如:仕进中的“孝廉”科;不提倡“分财别居

12、”,大力褒奖“共居同产”。可以看出,统治者已经注意到用儒家的伦理名教来建立新的统治秩序。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罢黝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使儒家思想成为正统的封建统治思想,这样儒家经义成为宗教、哲学、政治、法律以至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在法律上也便开始形成了以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当然,此时的儒家思想已不同于先秦儒家思想而是以儒为主,儒法结合,吸收道、阴阳、名等诸家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新儒学思想。这种新儒学思想概括起来也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并用天人感应论来为“三纲”进行辨护。自西汉中期以降,立法、司法都要求“应经合义”,因此,司法审判中出现了以儒家思想作为断案的准绳,

13、即“以经注律”,“经义决狱”的司法审判形式。(三)亲情义务同法律义务间的缓冲带中国传统社会中非常重视宗法伦理,在以血缘和婚姻为纽带联结而成的亲属团体内部即家族组织里,每一成员都依其亲属身分而相对于团体内部的其他成员,享受不同的权利并承担不同的义务。伦理规范的作用在于维护血缘、婚姻关系中具有自身特征的秩序。与伦理规范不相同的是:法律规范则注重人的社会性,它以调整普遍存在的一般社会关系为目的。由于他们各自调整的侧重点不同,从而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伦理和法律产生冲突。这种冲突最集中体现在义务方面,也即是体现在基于伦理关系而形成的亲情义务和基于国家社会统治而形成的法律义务,这在中国古代被称作:“忠”、“孝

14、”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由于每一社会成员均为一身二任,他们既是特定的家庭成员,同时又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成员,这就决定了每一社会成员在具有伦理身分的同时又具有社会身分。这两种身份要求他必须同时履行两种义务,然而这两种义务常常存在着矛盾与冲突。那么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减少其冲突,使它们能够更有效地共同维系社会的稳定,这是古代统治者一直在不断探寻着的问题。虽然古代有“忠孝两全”的提法,但现实社会生活中两者的冲突却存在着,因此解决这个问题是不容回避的。亲属容隐制度为解决此类矛盾冲突提供了一种方式。二、亲属容隐制度的价值分析亲属容隐是古代家族主义在法律上的体现,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家长制家庭和尊长的独尊地位

15、,以及整个家庭、家族关系的和谐稳固。然而,这一切必须以国家根本利益为前提,当国家利益同家族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必须牺牲家族利益,这也是亲属容易制度的特征之一。这一特征的详细记载是唐律名例中“,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即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的,亲属不得相隐匿。当然,这是维护封建王权的一个典型的写照了。不能否认,封建统治者是基于对家庭伦理的尊重和改造建立起宗法制度、三纲五常、君权至上等等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观念和秩序,我们固然要反对封建糟粕,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封建社会有的,当代社会就不可取。简单地抛弃亲属容隐制度并不明智,应该有限度地借鉴、继承。(一)亲属容隐制度能够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古往今来,人类最真挚的感情就是亲情,对家庭人员的爱是人的最基本的感情之一。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稳定是每个人的本性。如果让亲人之间相互举报、揭发、证明犯罪,那么他们之间就会产生不信任与怨恨,正常生活就会受到干扰,亲属间相互扶助等义务就无法实现,家庭关系不稳定甚至破裂。试想,连家庭这个社会最基础的单位都无法稳定和睦,社会的安定又从何谈起呢?亲属容隐制度是从捍卫家庭的人性本能角度出发,将一些个案的司法价值让位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置于指证犯罪的尴尬处境,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性的关怀。在人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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