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5-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2008年1月26日).doc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63607177 上传时间:2023-07-17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8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办案手记5-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2008年1月26日).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办案手记5-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2008年1月26日).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办案手记5-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2008年1月26日).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办案手记5-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2008年1月26日).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办案手记5-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2008年1月26日).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办案手记5-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2008年1月26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办案手记5-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2008年1月26日).doc(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办案手记5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发表时间:2008-1-26 17:26:00 阅读次数:420当张友明律师在电话里说,他要给我介绍的是一起海关、商检方面的案件,我的胃口就被吊起来了。这几年,我承办的案件涉及的行政领域越来越多,但海关、商检方面的案件还没有尝试。虽然向我咨询不少,但慑于海关的威力,最后都没敢启动诉讼程序。我一直期待有机会尝试一下这方面的案件。大概的案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后来在诉讼中看到的材料显示,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2005年7、8月份,宁波市海曙某贸易公司(下称海曙某公司)一位姓杨的经理,经过亲戚介绍,向北京某集团公司一位姓骆的贸易经理以每吨45元的价格购买了10份限制

2、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批准证书(下称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号码是25545(1)25545(10),数量共计1100吨。姓骆的经理说,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是托人从国家环保总局弄出来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上记载的废物利用单位是台州长青金属有限公司。海曙某公司和宁波宝升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宝升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杨经理将其中4份批准证书交给了宝升公司。宝升公司利用4份批准证书共做了11票生意,海曙某公司联系了外商、谈妥价格后,要求宝升公司代理进口废电机7票;宝升公司自己联系外商后,进口废电机4票。货物总价值450.09万元人民币。同年11月案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骆辉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此时,宝升公司

3、7票废电机已经放行,4票被海关扣押。台州长青金属有限公司既没有委托海曙某公司也没有委托宝升公司进口这些废电机,两家公司进口废电机后也没有交给台州长青金属有限公司。2005年12月22日、2006年1月23日北仑海关以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为由,分别要求宝升公司缴纳保证金10万元、20万元。2006年3月,宝升公司缴纳关锐13278.27元、增殖税152744.19元后,北仑海关将货物放行。同时,海关要求海曙某公司缴纳保证金20万元。之后,宝升公司等待着北仑海关进一步处理。2006年春节之前,张经理在一位记者朋友的陪同下,到我的办公室里,向我咨询了一些问题;几个月,张经理的师傅托到了张友明律师那里。同

4、一个行政案件,几个方向都介绍到我这里,是常有的事。一、袁裕来诉北仑海关2006年5月30日,北仑海关向宝升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北关辑告字2006294号宁波市宝升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2005年10月21日至11月11日期间,你公司委托宁波北仑报关有限公司、宁波维科联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宁波海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铁壳废电机、无壳废电机11票(涉及编号为310420051045833475的报关单11份),数量共计873882千克,申报收货单位为台州长青金属有限公司,所递交的25545(1)、25545(

5、2)、25545(3)、25545(4)号废物进口批准证书上所列利用单位也为台州长青金属有限公司。经查,这些货物的收货单位和废物利用单位并非台州长青金属有限公司,与申报不符,而你公司所使用的25545(1)、25545(2)、25545(3)、25545(4)号废物进口批准证书也系伪造,但你公司不知道证书系伪造。经核定,上述货物总价值450.09万元人民币。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货物清单、核税表、代理进口协议、裁定证明、真伪批准证书、公安立案决定书、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笔录和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

6、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办依据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3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案件专用章)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 张经理交给我的还有一份北仑海关送达给成中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告知单,拟作出的罚款额度

7、是41万元。成中公司和宝升公司受到查处的行为都是张经理实施的。张经理原来是成中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十部的业务员,2005年8月成立了宝升公司。成中公司的该项业务就沿袭到了宝升公司。根据张经理介绍,处罚决定正式作出后,罚款也必须由他个人承担。95万元,对于个人自然不是小事。张经理还说,可能商检也要处罚他。查档受阻张经理在与笔者确立委托关系时,再三强调,他不想与海关打官司,因此希望笔者能够在北仑海关正式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充分发示自己的观点,以便北仑海关能够从轻甚至不予处罚。2006年6月1日,即收到北仑海关告知书的第二天,张经理就向海关递交了举行听证申请书。在得到海关同意举行听证的通知后,两个公司正

8、式委托我为听证代理人。笔者虽然是一位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律师,但代理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的机会却很少。因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在实践更多的仍然“走过场”,行政机关基本上都不大愿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既然案件有些特殊情况,而且张经理再三要求。我就决定认真地试一试。6月19日,我和张经理、成中公司王总经理从宁波来到北仑海关办公大楼,此行的目的是查阅案件卷宗材料,以便为听证进行更加充分的准备。办公室负责人把我们几个带到了11楼缉私分局法制处。海关法制部门一位姓孙的科长接待了我们,孙先生查看了我递交给他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介绍信等材料后,说需要申请书。我说,介绍信能够起到申请书的作用,其

9、中对于需要查阅的内容写得非常清楚。他看了看,要求我们等到会议室等待。一会,孙科长为我们拿来了杯子。然后一位女同志为我们每个人倒了一杯茶。海关确实是比较友好的。但是那种带着强烈优越感的友好。大概10分钟之后,孙先生告诉我,不同意查阅、复制。说是要查阅材料,首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领导决定是否准予查阅、准予查阅什么内容以及安排什么时间查阅。他并将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介绍信等材料退回给了笔者。我提出,要求查阅、复制涉案材料,是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权利,同时也是海关的法定义务,我无需提出申请并由海关批准。我并明确告诉孙先生,如果不允许查阅、复制的话,我可能提起诉讼。为了不给他个人带来麻烦,希

10、望他能够向领导汇报一下。孙先生表示他已经跟领导联系过了。这就是领导的决定。之后,孙先生、张经理、王总在会议室交流了大约10分钟。气氛非常友好。倒是我内心中不无尴尬。我常常为自己的没有风度惭愧。律师坐上了原告席从海关大楼出来时,笔者却显得非常高兴。我感到北仑海关拒绝我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反而给自己增加了麻烦,从而为事情的解决创造了有利条件。笔者感到非常奇怪,当事人充分地行使陈述申辩权,对于海关正确地作出处罚决定,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可是,北仑海关为什么不让我们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呢?行政机关无法接受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平等地与他们对话,这种心态实际上是不成熟的表现。有时,甚至到了缺乏基本理性的程度。

11、第二天,6月20日,我就以自己为原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将北仑海关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北仑海关依法让笔者查阅、复制宝升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一案的材料。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接到缴费通知时,我心里非常舒坦。管辖法院级别太低,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缺乏基本的威慑力,一直是我心病。7月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公开开庭审理的时间是8月10日上午9时,。8月9日晚上,我接到了新闻界朋友的电话,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他们参加旁听,这个案件将当庭宣判。结论当然是判我败诉。据说,北仑海关已经五年没有被告了

12、,对于我的起诉,非常恼火。憋足了劲想教训教训我。第二天上午开庭时,果然来了很多记者。宁波本地新闻媒体和外地媒体宁波记者站的记者,这些记者中我几乎都认识。不过,昨晚整整一个晚上,我也没有想明白,法院会从什么角度判决我败诉。庭审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被告拒绝或者限制查阅、复制案卷材料行为是否合法?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是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号)第4条第1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第5条“查阅申请应书面提出,并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书和证件的原件:(一)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

13、业执照或法定证明;(三)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持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四)律师应有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五)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证件。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和证件的复印件,海关登记留存。”第6条“海关收到查阅申请后,决定同意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的,应当在作出同意决定后3日内安排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在此期间内,海关应依本规定第3条的规定将提供申请人查阅的案件材料整理准备完毕。”因此,被告认为,当事人查阅处罚材料必须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关决定是否同意。原告没有也不同意提出书面申请,被告拒绝其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笔者则认为,海关总署海关关于

14、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海关同意,限制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行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相抵触。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因此,让当事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以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应该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二、被告拒

15、绝或者限制原告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行为能否单独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其不同意原告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行为,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的中间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之前,因而不具有可诉。原告的律师身份同样不能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独立化,不能改变其中间行政行为的性质。被告在答辩状中没有提出这一点。应该说,这一观点是有一定深度的。后来听说,本来法庭决定当庭驳回我起诉依据的也是这一理由。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对于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有权查阅、复制案卷材料,都有明确规定。但是,行政机关拒绝当事人这一要求,当事人能否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却有着不同的规定,譬如德国是允许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是

16、台湾行政程序法174条却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行政机关于行政程序中所为之决定或处置,仅得于对实体决定声明不服时一并声明之。但行政机关之决定或处置得强制执行或本法或其它法规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当事人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似乎也无可厚非。不过,笔者并不是以当事人作为原告,而是以自己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笔者提出,律师作为代理人,具有独立于当事人的权利。律师法(2001)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其实,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同样赋予了律师独立于当事人的权利,该规范性文件第4条第2款规定“经海关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不得查阅案件材料,但可委托律师查阅:(一)抗拒海关检查、调查、稽查的;(二)调查、稽查、检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