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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 动 车 辆 分 类 Motor vehiclesClassification 本标准等效采用ECE关于统一车辆结构的协议(R.E.3)附件7机动车辆的分类及其定义。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分为类类对类和类。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挂车及摩托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和工程车辆。2 分类2.1 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的载客机动车辆,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1)超过1t的载客机动车辆。2.1.1 1类 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八个的载客车辆。2.1.1.1 1(a)类 驾驶员座椅后面有三个或五个车门和侧窗,为载客设计和制造的,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车辆。但是这类车
2、辆折叠或拆除驾驶员后面的座椅后,也可全部或部分用于载货。3.1.1.2 1(b)类 为载货设计和制造的,在驾驶员座椅后面安装一个或几个固定式或折叠式座椅,从而能乘坐超过三人的厢式2)车辆;为提供旅居条件设计和装配的车辆。这两种车辆的厂定最大总质量均不超过3.5t。2.1.2 2类 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八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的载客车辆。2.1.3 3类 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八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5t的载客车辆。 注:由不可分开的两部分,以铰接型式连接组成的铰接车,应视为单车。2.2 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机动车辆;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的载货机动车
3、辆。2.2.1 1类 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载货车辆。2.2.2 2类 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3.5t,但不超过12t的载货车辆。 采用说明: 1) 原文为最大总重,按GB 3730.1改为厂定最大总质量,下同。2) 原文没有厢式二字,这样写意味1(b)类中将不超过3.5t的双排座货车排除在外。2.2.3 3类 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2t的载货车辆。 注:在类类车辆中,为挂接半挂车设计的牵引车,在分类时所考虑的最大总质量,是指处于行驶状态牵引车的整备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给牵引车的质量(重量),和牵引车本身厂定最大装载质量之和(如果有的话)谋些并非为载客设计的专用车辆(如起重吊车,工具车,宣传
4、车等)上的专用设备和装置,应视为货物。2.3 类 挂车(包括半挂车)。2.3.1 1类 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0.75t 的单轴挂车(不包括半挂车)。2.3.2 2类 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 的挂车(不包括1;类挂车)。2.3.3 3类 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3.5t,但不超过10t的挂车。2.3.4 4类 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t的挂车。 注:对于半挂车,分类时所考虑的最大总质量,是指半挂车处于最大装载质量状态并挂接到牵引车上时,其所有车轴传递给地面的重量之和所计算出的质量。2.4 类 少于四轮的机动车辆。2.4.1 1类 装用排量不超过50mL的发动机,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40km/h的二轮
5、车。2.4.2 2类 装用排量不超过50mL的发动机,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40km/h的三轮车。2.4.3 3类 装用排量超过50mL的发动机,或设计车速超过40km/h的二轮车。2.4.4 4类 装用排量超过50mL的发动机,或设计车速超过40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如边三轮摩托车)。2.4.5 5类 装用排量超过50mL的发动机或设计车速超过40km/h,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1t且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