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及其意义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63568129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1.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破产法及其意义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破产法及其意义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破产法及其意义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破产法及其意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破产法及其意义(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一) 竞争乃是普遍的永恒,劣汰则是其必然的结果。然对劣汰者采取彻底否定或有条件的挽救, 至少在人类社会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问题。支付不能(有人称之为事实上的破产),是市 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恒的伴侣。对不能清偿者,采取何种态度, 历来是被重视的间题。无论是国家的管理者还是立法者,都会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对各 种利益的冲突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做出慎重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在质或量上的合理与否,会 对社会经济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应该说,这种选择经历了一个相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 中,人们几经权衡,几经选择,终于找到了一种既能积极解脱陷于困境的企业,

2、又能兼顾债 权人利益的方式,这就是破产制度一、破产法的理念和价值 应该肯定的说,破产法是债法的特别法在现代社会中,信用己经成为交易中不可或的工具, 而债权的平等性又使信用制度有滥用的危险,即任何债务人均有可能以其信用而利用超过其 自身财产的他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便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此情况 下,传统民法对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就暴露出其明显的不足,即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全 部债务时,首先寻求清偿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履行,而之后的债权人可能会完全不能得 到清偿而且,当债务人资力不良时,也极有可能对债权人进行有选择的清偿但是,债权 的平等性又不能阻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故人们一直在寻

3、求在此情形下对债权人的公平救 济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导致了破产法的产生破产法的制度价值在于:(一)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平是破产法的第一理念,这种理念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视为到期 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不负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无权请求如果这一 规则运用到破产法上,就会使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参加分配而等其债权到期,债务人已 无任何财产可以清偿这样,对许多债权人极为不公2、所有债权按顺序和比例接受分配 这首先表现为破产法按照实体法或破产法的规定将所有债权区分顺序而为清偿原则上,对 在实体_L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对待,而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根据其差异

4、来对待的做 法是符合公平历年的其次,当破产财产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清偿(二)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按照传统的民事救济手段,各债权人为个别诉讼,对于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可对债务人的财 产为强制执行这样会出现一种极不平等的现象: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先为诉讼而取得判决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清偿,而诉讼在后或没有诉讼的债权人可能会 分文不得另外一个客观效果是,一月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各债权人就会纷纷诉讼,以 获得先为执行(三)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传统破产以以保护债权人为要而对破产人实行惩戒主义,破产程序的目的仅仅是使各债权人 获得公平清偿,但债务人在破产

5、后并不能获得免除债务的优惠这样,就使得债务人没有申 请破产的积极性和原动力,其结果是即使出现了破产原因,债务人仍不申请破产,而使得财 产继续减少,而最终对债务人不利现代破产法既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债务 人的保护,其最大的特点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进行免责,以使其摆脱债务, 东山再起。(四)及时切断债务膨胀,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现代交易是一个相互联系的锁链,各交易主体均是这条锁链上的一环一个主体破产,往往会 影响其他主体,而引起连环破产所以,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及时宣告破产,以 防止其与更多的主体发生交易,切断其债务的膨胀,有利于保护经济秩序良性运行。 二、现行破

6、产法及其存在的问题现行破产法自1986 年颁布施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具有法人资格的 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和外商企业等,适用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因而可以看出,我国破产法的适 用范围排除了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两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35 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 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随后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7、的通知,称成了我国现行破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02 年 7 月 18 日出台,自 2002 年 9 月 1 口起施行。 但不得不遗憾的指出,我国破产法制定时期,正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由于当时人 们对破产及破产法的认识上的不足,以及中国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多年来在中国经济和政治中 的特殊地位,使这部针对国有企业的破产法面临不幸的命运:其在艰难中诞生,在困难中生 存,在被搁置中“破产”。在今天,破产法的“破产”己成为不争的事实。 破产法陷入困境,既有破产法本身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的原因。由于破产法制定时理论上准备不足、非

8、私法目标的迫求(受制于政治或其他因素,暂时的追 求一种政治目标和满足一种政治需要)、及舆论宣传上的偏离(对破产法的积极意义过分夸 大,而对其消极后果宣传不够,当破产法的实施导致企业消失工人失业时,人们开始怀疑破 产法,甚至怪罪破产法,破产法承受了不该由其承担的过多负荷),我国破产法存在制度上 的先天不足和缺陷:(一)缺乏完整的程序 由于我国没有破产法的实践,而破产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甚至在许多规定土语言模糊,难以 判断。(二)缺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1986 年破产法的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这种适用对象就决定了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不以 保护债权人利益为重,而是仅仅为促进经济体制的改革。对债权人利

9、益的忽视表现在:1、缺乏对破产财产的保护制度 我国破产法规定自案件受理到破产宣告而成立清算组这段时问内,财产仍由债务人掌握而没 有临时管理人制度,容易使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2、在破产原因的规定上,也不以保护债权人为要 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不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并“造成严重亏损”的, 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宣告其破产。破产法只是为淘汰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而实现社 会控制而定13、缺乏监督人制度 由于债权人会议不是破产法上的长设机关,故各国破产法均规定有代表债权人利益的监督人 机关,代表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我国破产法没有这种监督机关。(三)制度上的扭曲1、外国法上有和解

10、制度与重整制度,而我国破产法将整顿作为和解的具体手段,但从整个 制度上看,它不具备任何重整的特征,因而说没有重整程序。2、破产债务人欲与债权人和解,必先让债权人假意申请破产。3、任何国家的破产法上均有一个破产管理人制度,而我国破产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从各 政府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它有法定职责,但没有报酬领取权和因未尽到责任而对债权人赔偿 的义务;清算组的每个组成人员并不代表自己,而是代表白己所在部门,即使在工作中因自 己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也只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因此,这个清算组实际上就成了一 个清理债务人财产的行政部门,而不是一个私法上的组织。柏拉图说过:如果某人管理人类 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就必然产生傲慢和非正义!从中国的特殊国情讲,我国没有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没有公法主体与私法主体的严格界 限。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了国有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实际许多问题 上却是凌驾于其他主体之上的特殊主体,甚至连其管理人员均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当时,破 产法适用对象指向这种特殊主体,就难以不陷入困难的境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