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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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3篇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3篇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对XXXX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XX大校字20XXXX号)进行修订。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

2、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第五条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下设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日常议事协调机构。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学校成立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校党委

3、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七条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处合署办公,作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全校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八条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九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数量相当的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审计人员,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视工作需要,可聘请临时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第十条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

4、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第十一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

5、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应保证每年有不少于48个学时的学习和培训。第十八条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十九条学校应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厅及学校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二)发展规划、战

6、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九)学校直接和间接投资控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效益,经学校授权,组织对这些企业关、停、并转的清算。(十)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

7、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

8、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第四章内部审计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

9、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单位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单位事业发展。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

10、应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

11、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七条学校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第三十八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12、。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

13、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XXXX大学授权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XXXX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XXX大校字2023XX号)同时废止。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XX各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

14、建设主体责任,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XX年审计署令第XX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3年教育部令第XX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X办发20XXXX号)、XX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X教规范20XXX号)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XX内部管理的处级干部,或者虽未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其他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XX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所在部门、院系(以下简称所在单位)贯彻执行党、国家和XX经济方针政策、

15、决策部署,推动XX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XX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XX内部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XX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促进审计成果运用等。第六条联席会议由XX党委书记、院长及其他相关院领导和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产业经营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第七条组织部的工作职责:向任职的领导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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