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版:人身损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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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版: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转需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是否构成伤残、构成几级伤残会极大影响到赔偿数额。残疾赔偿 金就是根据伤残等级计算出来的。那么伤残等级是如何认定呢?本文 根据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整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匚二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发布人

2、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 失。4 总则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 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 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 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

3、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 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 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 微作用、没有作用。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 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 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 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 率 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 10%),每级致残率相差 10%。致残 程度

4、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4.5 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 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 致残程度等级。5 致残程度分级5.1 一级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匚二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 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 级以下);4)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 障碍。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6)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皿级;7)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皿级;8)心肺联合移植术后;9)肺移植术

5、后呼吸困难(极重度)。5.1.3 腹部损伤10)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11)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 植术后肾衰竭。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2)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1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14)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5.2 二级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匚二15)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16)三肢瘫(肌力 3 级以下);17)偏瘫(肌力2 级以下);18)截瘫(

6、肌力2 级以下);19)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5.2.2 头面部损伤20)容貌毁损(重度);22)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23)双眼盲目 5 级;2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 双眼盲目 3 级以上。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25)呼吸困难(极重度);26)心脏移植术后;27)肺移植术后。5.2.4 腹部损伤28)肝衰竭晚期;29)肾衰竭;30)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3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3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

7、 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5.2.6体表及其他损伤34)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90;3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5.3 三级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匚二36)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37)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38)截瘫(肌力3 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39)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40)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5.3.2 头面部损伤4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 级;42)双眼盲目 4 级;43)双眼视

8、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4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45)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46)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皿级。5.3.4 腹部损伤47)全胰缺失;48)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49)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 外营养。5.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50)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51)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52)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53)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5

9、4)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 ,另一肢各大关 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55)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5.4四级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匚二56)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57)外伤性癫痫(重度);58)偏瘫(肌力3级以下);59)截瘫(肌力3级以下);6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5.4.2 头面部损伤6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6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63)一眼球缺失、萎

10、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64)双眼盲目3级;6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6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6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口级;68)一侧全肺切除术后;69)呼吸困难(重度)。5.4.4 腹部损伤70)肝切除2/3以上;71)肝衰竭中期;72)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73)肾功能重度下降;74)双侧肾上腺缺失;75)永久性回肠造口。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76)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 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77)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

11、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78)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79)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5.4.7体表及其他损伤80)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81)放射性皮肤癌。5.5 五级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匚二82)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83)完全运动性失语;8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85)双侧完全性面瘫;86)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8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88)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89)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90)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91)

12、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5.5.2 头面部损伤9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9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94)双眼重度视力损害;95)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96)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 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97)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98)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99)舌根大部分缺损;10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5.5.3 颈部及胸部损伤10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10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1

13、0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10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5.5.4 腹部损伤105) 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106)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107)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108)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109) 全胃切除术后;110)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 养;111) 全结肠缺失。5.5.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12)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113) 尿瘘难以修复;114) 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115) 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116) 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117) 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

14、m)o5.5.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18)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119)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 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120) 手功能丧失分值12 0分。5.6 六级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匚二12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122) 外伤性癫痫(中度);123) 尿崩症(重度);124) 一侧完全性面瘫;125) 三肢瘫(肌力4 级以下);126) 截瘫(肌力4 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127)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 级以下);128) 一手全肌瘫(肌力2 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 以上;129) 双足全肌瘫(肌力 3级以下);130)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5.6.2 头面部损伤131)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132)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 20.0cm;133)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 积的 80;134)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135) 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136) 一眼重度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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