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料场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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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巫溪县工业园区尖山组团塑胶厂堆料场30亩场平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单位):巫溪县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单位):重庆昌唐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巫溪县工业园区尖山组团塑胶厂堆料场30亩场平工程工程地点:尖山镇大包村 工程内容:土、石方开挖、运输、回填 资金来源:国有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ZS/03(方格网计算图)施工图纸载明的方

2、格网范围内的场地自然回填整平至设计标高的全部内容(填方42602.00立方米)。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工程师开工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以开工后按合同工期计算为准。 合同有效工期总日历天数1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肆拾陆万捌仟陆佰 元(人民币)¥: 4686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

3、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合同订立地点: 巫溪县尖山镇 本合同双方约定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单位):巫溪县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单位):重庆昌唐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照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六条之顺序、

4、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图纸4.1发包方向施工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2天内提供2套施工图纸。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不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现场代表发包方派驻的现场代表姓名:谭伟 职务:甲方代表职权:代表发包方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6、发包方工作6.1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5、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由承包方实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费用包含在包干价内(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提供水、电、接口至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内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安装,并承担相应的安装费用,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和缴纳。(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发包方派驻现场代表指定场地进出通道走向和位置,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由承包人实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费用包含在包干价内。(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提供。(5)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满足工程需要。(6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指定(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方负责,费用包含在包干价内。(9)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协商7、承包方工作7.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不采用(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费用包含在包干价内。(3)向发包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不提供。(4)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

7、、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重庆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有相关的费用包含在包干价内。(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如保护期间发生任何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费用包含在包干价内。(7)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渝建发200039号文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执行,全部费用包含在包干价内。(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协商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

8、进度计划9、工期延误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采用四、质量与验收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相关规范执行五、安全施工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理论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渝建发2004265号文件、渝建发200039号文件、国家和重庆市其他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1、合同价款及调整1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本工程固定包干总价为肆拾陆万捌仟陆佰 元;严格按图施工。 12、工程预付款13、工

9、程量确认乙方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提交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固定总价款。七、材料设备供应15、委托人供应16、被委托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7、竣工验收17.1被委托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被委托人须向委托人提供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4套17.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相关规范执行。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8、违约18.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采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

10、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采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采用。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不采用。18.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工期延后不超过3日,每延后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工期延后超过10日后,发包单位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所有损失。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另行协商。19、争议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一种方式解决:(1)请巫溪县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21、不可抗力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39.3款执行22、保险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费用包含在合同包干价内。23、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2份。副本4份发包(单位):巫溪县工业园区建设 承包(单位)重庆昌唐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开发有限责任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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